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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说法》第75期 |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 患方胜诉案例分析

 fjgsd 2019-08-11

案  例  一:鉴定结论为医疗机构负有一定过错,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沪01民终15083号

    审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内容: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者医疗费36,693.31元、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72,500元、残疾赔偿金346,152元、护理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581,845.31元的30%计174,553.59元;二、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者律师费5,000元。)

    法院说理: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对于中山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卢某所受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医院虽然不予认可,但未能提出充分依据反驳鉴定意见,故对于中山医院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确认中山医院对卢某所受损害承担30%的赔偿份额。尽管上诉人对一审法院采纳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充分的依据反驳该鉴定意见,故本院对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小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而且随着侵权责任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患方不仅需要证明存在诊疗事实及损害后果,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因果关系,一般患方并不具有充分举证的能力,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就成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区分责任大小的重中之重,因此“打医疗官司,就是打鉴定”也并非毫无根据,一定程度上鉴定结论决定了案件的整体走向。而关于鉴定,小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司法诉讼阶段,统一适用的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其中又包括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7项内容,而“医疗事故鉴定”并不属于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行政处理中会涉及的鉴定。通常情况下,构成医疗事故的标准较高,而且在赔偿项目上,医疗事故与一般的医疗损害也适用不同的标准。从患方利益最大化考虑,一般律师会建议直接走司法途径,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标准。

案  例  二:因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民申3700号

    审理结果:驳回徐州市贾汪盐诚医院的再审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王某1医疗费4540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陪护费36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17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719.6元、交通费5977元、住宿费1080元,合计406179.65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说理: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经鉴定,与医患沟通记录上主治医师的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而该主治医师已经去世,无法核实签名情况。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详细记载了患者的情况以及诊疗过程,是对医疗行为的详细记录,现因主治医师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导致对该些病历资料所记载的医疗行为是否属实无法确认。且医学会明确表示因鉴定资料双方有争议,故本案鉴定不能进行,致使王某1无法证明盐诚医院医疗行为有过错,故不能鉴定的原因不是王某1一方造成的,所以应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现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没有证据证明王某1存在过错,承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小律分析

    本案为小律打开另一种思路,患方能够在鉴定上获得成功当然最好不过,但是在结论出来之前,患方所面对的风险相对于处于本行业的医疗机构来说,还是偏大的。如果能够从医疗机构提供的鉴定资料上入手,在质证阶段就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否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从而使得鉴定无法形成有效结论,且原因不在于患方,那么根据《侵权法》第58条的规定,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方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这也提示患方,在就诊时应当妥善保管好一切票据和其他材料,在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到医院复印病历资料并对原件进行封存,为之后的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换句话说,如果患方仅是怀疑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却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此种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将有患方承担。

案  例  三:鉴定结论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但不构成因果关系,但法院酌情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508民初1736号

    审理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236.94元

    法院说理: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系鉴定专家从医学角度作出的判断,并不必然导致法院从侵权责任法角度认定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鉴于被告苏大附一院在诊疗过程中确存在上述过错,且不能排除上述过错与江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被告苏大附一院应就其上述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以原告损失的10%为宜。

小律分析

    本案主审法官确实作出了一个很大胆的尝试,突破了法院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唯鉴定论的调调,敢于从司法者的角度作出认定。在本案中,有一个长期被忽视,但时刻影响案件发展的问题被体现出来:司法鉴定能否直接决定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呢?虽然本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但从直观的大数据上来看,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确实有着不可比拟的超高证明力,此类否定现象算是特例。而且从本案最终法院判决的责任比例来看,也仅仅能够体现出人道主义关怀、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于患方而言,也算不上是赢得诉讼。

「许小律说」

      上述案例代表了三类患方胜诉的类型,虽然说理各不相同,但总的原则是在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认定,如果因某一方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则需要该方承担不利后果。小律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患方可以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己方合法利益,包括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诉讼,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整体维权环境得到有益改善。患方切不可仍抱有以哄闹的方式获得更大利益的想法,以免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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