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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举证误工损失,注定败诉

 法律经验库 2019-08-12

受害人在诉讼中主张误工费的,一方面需要举证自己的收入状况,另一方面需要举证在因所受伤害无法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实务中有的受害人包括其代理律师在此类业务的处理中常常只关注了受害人的收入状况证据的取得而忽视了收入损失证据的取得。而一旦收入损失的证据缺失,即便受害人举证自己的收入怎样高,也很难获得法院关于误工费的支持。

例如,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严某、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认为,司法鉴定误工期间为90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并未实际存在误工损失,故原告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严某一审时提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在该公司上班,月平均税前收入9500元。说明严某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固定工作单位,有固定收入,其误工费应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而上诉人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查询明细单上,无法看出其在受伤前后工资收入被扣减的情况,故不属于法律规定计算误工费的情况。虽然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误工期为90天,但该鉴定报告仅是鉴定单位根据伤情从医学角度对误工时间作出的结论,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计算误工费的情况下,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一个数据参考,而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原判未予支持误工费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上述案件的受害人收入损失证据缺失是导致误工费无法获得支持的关键。而收入损失证据与收入证据具备天然的联系。例如,受害人在举证自己的收入状况时,将自己受伤害期间的收入状况也一并进行举证,且证据显示该收入数据与未受伤期间并无相应减少,则受害人自然很难辩解工资证据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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