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弃(辞)明(去)投(公)暗(职),加入到律师队伍当中以来,被律师同行们问到最多的问题就是律师事务所/律师都交什么税?为什么我一年交这么多的税?因为同行们普遍关注这个问题,我谨以此篇文章为大家介绍一下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涉税问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完全正确权威,请各位读者辩证看待。 一、律师事务所怎么交税? (一)律师事务所主要缴纳的税种 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主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 1.增值税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主要业务属于销售服务,具体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业,因此须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一是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再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是普通律师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所得缴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再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律师事务所税款征收方式 增值税按季度申报,每季度前15日向税务机关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按照吉林省现有税收政策,不允许律师事务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为什么要强化律师事务所的纳税管理? (一)律所健康发展的需要 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理应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即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光荣职责。纳税风险不应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绊脚石,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律师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税收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或同行举报的突破点。 (二)税务部门征管能力日益加强 面对社会经济多样化发展,税务部门也在逐步增强自身的税收征管能力,利用大数据分析、第三方信息比对等手段,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方面的精准度越来越高,往往直击企业要害。例如税务部门曾将药品零售行业(药店)的纳税申报信息与医保管理部门掌握的医保卡消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筛选出实际销售额与申报销售额差别巨大的药店,进行纳税评估,查补税款、滞纳金,甚至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假如税务部门将裁判文书网中的律师代理案件情况、涉案标的额等敏感信息与律师事务所的纳税申报记录进行比对,相必后果也是很直观的。 而且当前我国税制处于变革期,税收政策变化比较大,“营改增”后,税务部门还没有真正开展过对现代服务业的行业专项税务检查,等税制改革趋于稳定时,行业专项检查必然列上税务部门的工作日程上来,律师行业也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减少律师执业成本的需要 因为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性,以及法律人遵从法律的本性等特点,有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们存在“全额交税”的情况,再加上财会管理、税收筹划是相当专业的领域,很多律师对这些方面并不擅长,这就导致了“交过头税”的情况发生,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律师的执业成本,压缩了律师的利润空间。 三、当前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纳税风险 (一)逃税 纳税申报时少报或不报收入,取得收入不开具发票,使用个人账户收取钱款等是逃税最普遍的做法,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是很常见的。《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其他行政机关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包括调取账簿、实地检查、查询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等,而且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相应的保全和强制措施,多年来税务机关在处理逃税企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果某个律师事务所存在上述问题,一旦税务部门介入,肯定是“纸包不住火”。 (二)账簿不规范 因目前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如果存在不建立账簿或者建立账簿不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记录不清晰,甚至多列成本、费用,少记收入,“白条入账”缺少有效原始凭证等问题,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启动应纳税额核定权。通俗地讲,因为你不具备通过查账来确定应纳税额的条件,那么就由税务局来决定你该交多少税,势必造成律所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结果。 (三)长期亏损或持续低盈利 有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为律所记账,为了少交税款,在记账和纳税申报时,反映律所长期处于亏损或持续低盈利状态,这明显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试想谁会长时间去维持一个赔本或不赚钱的买卖。长此以往,会触发税务部门的风险防控预警,将会招致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 (四)发票风险 发票是反应经济往来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查税的重要内容,查账必查票,主要风险一是虚开发票,这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所谓的“卖发票”,通过收取所谓的“税点”对外开具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第二种是一些特殊交易的情况下反映出交易双方的资金流、票流、物流等不一致的情况,增加了税务检查时的疑点。二是为了多列成本,增加税前扣除项目,买票入账的行为。 四、如何开展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选择 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销售额(500万)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律师行业所属的鉴证咨询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鉴于大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以及律师行业主要成本在于智力投入,不易取得进项税额等特点,因此建议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充分利用“先分后税”原则 律所合伙人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先将整个律所的收入按照合伙人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来确定每个合伙人的个人收入,每个合伙人再各自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单个合伙人的收入越低,则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少。换个角度看,律所合伙人越多,每个合伙人所“摊”得的收入就越少,从整个律所的层面看,所交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少。 (三)普通律师要设定好综合所得的平衡点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收入被统称为综合所得,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普通律师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收入减去费用6万元(每月5000元免征额),再扣除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后的余额,再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普通律师要按照自身情况,特别是符合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情况来确定综合所得收入的金额,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红利,同时也要考虑到个人社保费缴纳基数也要与收入挂钩,特别是社保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今后个税与社保费的稽核比对,必将成为税务部门强化个税征收和社保征收的重要抓手。 (四)合理分离非诉业务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诉讼业务必须由律师完成,而律师必须要有执业的律所,而非诉业务并非必须由律师事务所去做。根据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年收入超过12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公司的方式,将律所的非诉业务分离出去,从而将律所的诉讼收入和法律咨询公司的非诉收入均控制在120万元以内,从而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这种筹划必须要本着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进行,不能混淆两项收入,在两个纳税主体之间“搞平衡”。 (五)最大限度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 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税收政策,在税前充分扣除成本、费用支出,尽力取得各项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例如可以通过购买固定资产(如汽车)等方式折旧、摊销固定资产,列支修理费、过路费、加油费等方式增加成本支出,减少应纳税额。 (六)合理分担实际税负 按照现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虽然律所是法定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但实际上律师是全部税负的真实承担者(增值税和个税),现行律所的通常做法是在律师要求开具发票时,扣除一定比例的“税点”,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很不严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律师执业的负担,也会因为每个律师开票多少的不同,从而造成律师之间横向分担上的不公平。很多律师都会问,我开发票应该交百分之多少的税,这其实是一个没有固定答案的问题,因为我们负担的是两个计算方法完全不同的两个税种,无法用某一固定税率的方式给出答案。较为合理的税负分担方法是将上一年度律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总额按照每位律师开票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担,从而确定每位律师应负担的税额。 作者:许峰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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