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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报数字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摘编

 神州国土 2019-08-12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社会公布5起涉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失火毁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矿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本期摘编其中4起案件,以供参考

  非法占用农用地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罗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3年~2015年,被告人罗某等3人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以村委会名义非法开垦林地面积9930.52亩。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等3人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民委员会、罗某等赔偿植被恢复费3612.8万元并及时修复被损毁的植被,恢复土地原状并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赔偿本案鉴定费8000元;4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格尔木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等3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上述犯罪行为毁坏了原有土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罗某等3人的刑期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3人分别被并处相应的罚金;责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共同修复被毁坏的9930.52亩林地,并在5年内恢复生态功能,其恢复标准为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修复计划”标准,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负责监督实施生态修复;共同承担鉴定费8000元及在《青海日报》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了上诉。

  该案判决责令各被告人共同修复被毁坏的林地,并载明了详细的修复方案和标准,并由当地的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实施,使各方力量参与到被破坏土地的治理中,对被破坏土地尽快恢复生态功能,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负责监督实施修复机关的做法,是生态环境治理和审判实践的有益尝试。通过该案的审理,有效遏制了当地破坏环境的非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对于当地牧民群众,既是生动的法律知识普及,又是深刻的环境保护教育,促使人民群众树立起绿水青山的环保意识。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贡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某等3人在玉树市仲达乡境内邦琼寺附近山区用铁丝陷阱非法捕杀3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母马麝并埋尸于现场附近。玉树市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现场将3人抓获。3只马麝整体价值为9万元。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贡某某某等3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被告赔偿因非法猎杀导致3只马麝死亡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玉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贡某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遂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贡嘎平措等3人3~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判决3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将道歉申明刊登于本地区有影响的报刊上。

  玉树地区在整个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处于主体地位,动植物资源丰富。但其地处高原,海拔高、生态脆弱,环境损害恢复难度大,保护、培育显得尤为重要。玉树市是玉树的州府所在地,对玉树的整个生态环保和建设中具有引领作用。本案在对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被告按被捕杀野生动物价值承担环境损害费用并公开道歉的做法,不仅对类似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也对大力培育全社会“共同保护三江源”生态文明理念起到促进作用。

  失火毁林

  大通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携带家人到自家墓地给已故双亲扫墓,不慎将燃烧的烧纸散落到墓地周围的草丛,火势蔓延,导致林地过火,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4亩,过火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烧毁樟子松、青杨、锦鸡儿、沙棘等林木,造成经济损失20.8393万元。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某某对失火林地恢复重植或赔偿重植费用。

  大通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虽因不慎引发火灾,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但其积极救火并有自首情节,且就被烧毁林地的恢复重植,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对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东山失火林地实施恢复重植,重植面积92亩,造林树种为胸径2.5厘米以上青杨雄株及苗高80厘米以上樟子松,青杨雄株和樟子松各占50%,于2019年5月底前重植完毕。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重植完毕或虽已重植,但经验收不合格,则由赵某某赔偿林地重植费用21.71万元。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注重环境治理、修复的同时,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此外,受案法院将法律援助与司法审判对接,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及代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纠纷、修复环境资源的做法,值得肯定。

  非法采矿

  玛多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高某等七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7月~8月间,被告人高某等7人经商议,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砂金禁采区的玛多县花石峡镇吉日迈村被告人角某承包草场上开采砂金,造成当地草原大量裸土外露,河谷融区潜水层结构及地形地貌景观被破坏。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等7人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7被告人支付恢复其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和植被资源所需费用24.26万元。

  玛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等7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承担修复责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在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定西中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邢台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了《青海省玛多县花石峡镇吉日迈村砂金过采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针对矿区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了沙堆清理、回填采坑、场地平整、撒播草籽、养护等较为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其技术上较为可行,工程部署较为合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且得到黄河源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的认可,需治理费用24.2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自愿承担了所需治理费用,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

  玛多,藏语意为“黄河源头”,地处黄河源国家公园。本案在审理中注重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维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运行,尤其是在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生态红线划定区内,司法裁判严守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对污染环境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将环境修复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相结合。判决和调解结果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对引导当地牧民合理利用草场,有效遏制非法开采,保护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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