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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罪轻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万宝全书 2019-08-12

根据我国法律,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形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第二类是“罪轻不起诉”的情形;

第三类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

第四类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上一期的节目中,我们讲了第一类——“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第二类“罪轻不起诉”和第三类“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

先来看“罪轻不起诉”的情形。这里的“罪轻”二字就是取自“犯罪轻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罪轻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那么,哪些情况是《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呢?我们总结了一下,主要有这么几种:

第一种:犯罪情节轻微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种:已在国外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以外犯罪的、而且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如果就同一犯罪事实在我国再次接受审判,那么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免除处罚。

第三种: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种: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种: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或者虽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种:属于从犯、胁从犯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也就是说属于“从犯”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就是说属于“胁从犯”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处罚。

第七种:自首、立功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是供述自己罪行的,如果所犯罪行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另外,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处罚。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要满足“罪轻不起诉”的条件,除了需要符合《刑法》规定的上述免除处罚的情形外,还必须要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这一大前提。这也是“罪轻不起诉”的题中之义。也就是说,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即使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也不属于“罪轻不起诉”的情形,检察机关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与上一期节目中提到的“法定不起诉”不同,“罪轻不起诉”不是必然不起诉的情形,而是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不起诉的情形。换句话说,对于符合“罪轻不起诉”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起诉或者不起诉。不论最终是起诉还是不起诉,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罪轻不起诉”就简单介绍这些。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有罪行、确实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定罪所需的法定证明标准,那么即使提起诉讼,也只会得到无罪的判决结果。这种情况下起诉,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在明知证据不足以定罪的情况下起诉被告人,无异于故意延迟被告人脱离刑事诉讼之苦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的。

这也是法律规定在证据不足的时候不应起诉的原因。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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