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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员工是否能获得补偿?

 万宝全书 2019-08-13

劳动者如果一直是在固定的一家企业上班,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都会面临“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情况。

那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首先,这里小编提到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因为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以后,用人单位只有向劳动者提出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这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合同到期以后老板找你协商,跟你说“工资待遇不变或者象征性的涨了一点”,你内心毫无波澜、果断拒绝了老板提出的这一条件,你和公司好聚好散,老板不用赔你一分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真实案例:

马先生在一家仓储物流公司工作了七年,现在面临着合同到期要续签的问题。该家用人单位找到马先生协商,马先生提出希望提高工资待遇的想法。该家用人单位表示同意。

但是新的合同拿下来一看,马先生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不仅没有提高,补贴还减少了。于是马先生生气地递交了辞职报告。该家用人单位同意了马先生的辞职请求,但是拒绝了马先生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上述案例当中用人单位在与马先生就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之时,表面看起来是协商达成一致,实际上未达成一致。

即使新的劳动合同已经打印出来,但是马先生并未在上面签字,新的劳动关系并未产生。

马先生提出的提高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并未满足,马先生的待遇未增反减。

这样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降低工资报酬,员工不愿续签的情况,用人单位还是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还牵扯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用人单位不想续签,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吗?

不需要。《劳动法》和《劳动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不过也要看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法规中是否有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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