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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古代剩男剩女少?

 七侠荡寇志 2019-08-14

在古代,单身男女并不像现在能够恋爱自由、结婚自由,除了制度和“男尊女卑”思想等原因外,还从道德伦理上设置了“男女授受不亲”这类人为障碍。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古时的单身男女是缺少谈恋爱的机会的。

按照这样理解,古代的剩男剩女应该相当多才是,但为什么反而会很少呢?

媒人、派对皆有

在古代,男女结婚大多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而,没有媒人,男女是不能结婚的。即便是私下定情,也得要请个形式上的媒人来说亲,才能嫁娶。有不少朝代从法律上就规定,结婚必须有媒人,如果没有,则违反当时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户婚》疏:“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有趣的是,媒人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荐,选诚实守信的已婚妇女上报给官方,登记注册,便于统一管理。这种媒人是民间性质的,属私媒。而在古代还有一种官媒,就是官府负责解决男女婚配的专职人员,与现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的工作人员在某些职能上有相同之处。

实际上,古代男女之间的交往也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封闭,那时也有各种相亲派对。先秦时,官府每年会为单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的机会。春秋时期的“仲春会”就是一个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对。它为适婚男女的相处提供了一个特殊的交往平台,大大提高了当时男女婚配的成功率。而且,这些相亲活动都是由政府推动的,强制执行,规定适龄男女都必须参加。

“仲春会”在每年的阴历三月三举行。除了这一天,正月十五、七月七,也是单身男女觅偶的良机。也难怪七月七被称为中国古代的“情人节”了。

官府强制结婚

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是男20岁、女15岁。但各朝代也略有不同,春秋时期规定男子20岁而娶,女子15岁而嫁;唐代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明代则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可见,中国古代其实是实行早婚的,尤其是女性的结婚年龄普遍都比较低。

古代可不像现在为了限制人口增长,而实行计划生育。相反,很多朝代更希望自己的国家拥有更多的人口,因为这意味着人丁兴旺,国家庞大。特别是在那些长期动乱和年年混战的年代。而且,古时的人也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这样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古代是按户和男丁征税服徭役的,要是人口少、劳动力不足,势必就会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

为此,一些朝代就将适婚年龄的男女的终身大事列入官方议程,并制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来严格执行,所以,要是到了法定年龄仍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处罚的。在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是有女儿15岁至30岁还没有嫁人,就得罚款600钱。到了南北朝时期,甚至还出现了超龄女子不出嫁就是犯法的规定,连家里人也都要跟着坐牢。这就是《宋书·周朗传》中所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像现在有不少女孩子,选择男友挑三拣四,结果倒把自己弄成了剩女,这要在当时是肯定不行,会给家人带来麻烦的。

此外,有一些朝代还采取了强制女子出嫁的手段。在晋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龄是必须要嫁人的,否则,官媒就会给她找对象,逼其强行嫁人。虽然政府是出于维护统治和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但这些强制性的措施却在客观上解决了当时一些剩男剩女的问题,而且是相当凑效的。

限制富人娶妾

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如果男女性别比例保持一定,在自然状态下基本上是不会有剩男剩女的。但了解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古代可不像现在这样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的都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拥有三妻四妾屡见不鲜。

这样就人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导致好多适婚男人都找不到老婆。而且,很多男人纳妾非常严重,少的几个,多的则有几十个,为此,有不少朝代对男人娶妾就加以严格限制,即使是官员,能娶多少个老婆也是有规定的,并不是说官高就能多娶,有钱就能多娶。

在汉代,就有这样的纳妾规定:“卿大夫一妻二妾,功成受封,得备八妾”,意思是说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才可以最多娶八个妾。“士一妻一妾”即有点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个妾。而“庶人一夫一妇”,普通老百姓是不准娶妾的,和现代一样,是一夫一妻制。到了元代,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老百姓不得娶妾。

而且,即便是符合条件纳妾的,也不是想什么时候纳就能什么时候纳。明太祖朱元璋就规定亲王一级的“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及郡王则少多了,“额妾四人”,意思是一生中一般只能纳妾一次,除非无后才可再纳。

提倡寡妇再婚

在古代,人们认为“好女不嫁二夫”,女人要讲究贞操、守节,从一而终。所以,在这种封建陋习下,让寡妇再嫁是很难的。但为了使适婚男女比例平衡,尤其是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论是民间,还是官府,对寡妇再嫁都持比较积极的支持态度,而不再强调三纲五常,从一而终了。

为此,有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风易俗。在提倡寡妇再嫁的同时,也设置了再嫁的程序,强行让寡妇嫁人。如《唐律·户婚》之“夫丧守志”规定,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愿意守志不嫁人,别人是不能强行的,但祖父母、父母却例外,他们可以让她强行嫁出去。

当这种非正常的婚姻行为渐渐被人们接受后,就会随之演变成一种社会婚俗。在我国北方少数民族中,娶寡妇这种现象尤为普遍,特别是在家族内部,弟娶嫂、表兄妹结婚等并不被认为是有悖人伦常理的。

可见,对于解决单身适婚男女的婚姻问题,在古代,尤其是官府是相当重视的。如果适龄男女都不急着结婚生子,那么,整个社会人丁就会缺乏,生产和戍边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各朝代都会尽量避免剩男剩女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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