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余晖 8月14日上午,山东东营市纪委监委发布了一则通报。 通报中提到,王进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股负责人)在多次外出考察绿化苗木期间,由陪同企业承担相关交通、食宿费用,共计1070元,违反了廉洁纪律。 组织调查期间,正值“利奇马”台风影响我区,王进春坚守一线、冲锋在前,组织绿化管护企业成立7支应急抢险队伍,连续作战三天三夜,加固树木518株,修剪乔木72株,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了台风造成的损失,在防汛防台风工作中表现格外突出,做出了重大贡献。 鉴于其违纪行为轻微,且主动归还考察期间企业支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同时,考虑其在此次防汛防台风工作中的优异表现,经研究,决定免于追究其纪律责任。 东营市纪委监委称: “这起案件中的党员王进春虽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因其防汛防台风工作中的担当作为、卓越表现,组织决定免于追究其纪律责任。”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这一通报在网上引起热议。 有人认为这是“将功补过”“知错即改就是好同志”,但也有人认为“功过不能相抵”,也有媒体对此发表评论,《抗台风有功被容错免责不是简单"功过相抵"》 到底如何看待这个通报?政知君咨询了相关专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功是功过是过,这是必须坚持的,不能以功抵过,这样章法就乱了。” 2018年5月,中办曾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其中提到: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竹立家认为,容错指的是在同一件事情上,“不是在作风问题上犯了错,因为其他问题再功过相抵,功是功过是过”。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也认为,违反廉洁纪律和有突出贡献是两个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如果问题严重,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如果有相应从轻或减轻情节,也要考虑。对抗台风的行为,表现突出该表彰就表彰,这是两码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存在6种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19条明确:
换句话说,王进春是存在从轻或减轻纪律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情节的。 比如他主动归还考察期间企业支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等,但这不属于容错免责范畴。 那如何理解上述条例中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庄德水说,“抗台风到底属不属于立功表现通报中并未提及。就算是属于立功,那也不等于免于追究纪律责任”。 校对 | 项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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