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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讲座 | 《白氏草堂记》临创举要(完)

 zjr1212 2019-08-16

意仿创作

“意仿创作”较集字法、演绎法和再造法创作,最大的不同在于一个“意”字,而“仿”字乃为“意”之语境下的一种表达手段,是潜合于古意的创作,在“夺神抉髓”中使之“重开生面”。
谈论“意仿”之前,不妨先说说“模仿”。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人从孩提时代起就有模仿的本能,人对于模仿的作品总感到快感。”小时候,父母的一言一行、一笑一蹙皆易被小孩子模仿。《三字经》有言:“昔孟母,择邻处”。“其舍近墓。孟子之少也,嬉游为墓间之事”,孟母见少儿孟子模仿“墓间之事”,便迁居;“舍市傍,其嬉戏为贾人炫卖之事”,孟母见孟子又模仿“炫卖之事”,便再度迁居;“复徙居学宫之傍,学六艺,卒成大儒之名”,孟母煞费苦心,几经搬迁,终于成就孟子“大儒之名”。模仿乃人之天性,学习艺术更需要培养模仿能力。毕如索也说过:“伟大的艺术来源于模仿。”通过模仿,可以尽可能多地了解艺术技巧的精微细节,还原艺术作品本来的样貌。对于书法学习,刘洪彪先生提到:“书法作品与某碑某帖相像,笔法、结法准确到位,那是书家的前期修炼,是基础,是进入书道门径的先决条件。”书法艺术推崇“临摹”,面对古代碑帖,对其笔法、点画、结构的模仿学习,是学习书法行的有效之法门。
对于书法创作而言,其重心偏重于“创新”,似乎不宜鼓励“模仿”。刘正成先生对当今的书法现象,就表现出强烈的反感态度:“现在书法界有一个问题,就是模仿成风。”中国书协举办全国展览,反复强调拒绝和反对“剽窃”作品参展,对此,专家评委均表示坚决支持和执行“一票否决制”。笔者认为,“模仿”与“剽窃”存在本质的区别。“模仿”贵在学习借鉴,且没有将参考对象取而代之的主观意念;而“剽窃”和“窃取”则是为某种利益、非光明正大地将原本属于他人之物变成己有。
“意仿”具备“模仿”的性质,同时,也融合主观“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之意。书法“临摹”至一定阶段后,学习内容自然会有所偏重。研习书法一直在“临摹—创作—再临摹—再创作”的交替中反复。通过“临摹”碑帖,在脑海中会存留许多原帖的记忆,自然就促使“创作”结果的发生。当然,在“创作”中会发现和突显“临摹”上的欠缺,于是,接下来的“再临摹”过程自然变得有的放矢,也更具实践性与目标性。作者通过“再临摹”的查漏补缺,“再创作”将更加成竹在胸,作品效果必将更加理想。初期,“临摹”偏重笔法、点画、结构的学习借鉴;中期,“临帖”注重篇中结构、墨法;后期,则对整体章法、气韵、风格等进行把控。对于即将进入“创作”的书家而言,“意仿”十分重要,它可以带领习书者由“必然之境”逐渐走进书法创作的“自由王国”。

意仿创作,即选择一件某家碑帖,并按其章法、笔法、笔意、结体、特征,用另外的文字内容(字数相同或者相近)去意仿,它不但要求与参考碑帖单字笔画、结构上的形似,而且要保持其总体章法、风格的把握与再现。笔者节选自撰《中华西部赋》内容中的一部分,严格按照《白氏草堂记》的笔法、字法、结构、章法以及纸张的颜色等进行“意仿”创作,并且按条屏形式,以每条屏书写两行的布局等,尽可能让《中华西部赋选摘》保持《白氏草堂记》整体气韵和风格(见图一)。笔者在“意仿”创作《醉后草书歌诗戏作》作品时,将《白氏草堂记》条屏章法调整为中堂样式,使此作品基本上保持了原帖字数以及邓石如《白氏草堂记》的字体风格、结构等特点。单件作品的气息已经产生较大改变,这也间接证明“意仿”创作一旦脱离原帖章法样式,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见图二)

图一

图二
总之,《白氏草堂记》作为邓石如晚年的篆书之作,行气整饬工稳、体势森严刚毅、韵味豪迈醇厚,整体上既充满了浓浓的古气,又洋溢着阵阵新意;既老成持重,又清秀洒脱,不失为临摹学习之极佳范本。临习邓石如篆书应当领会其自然书写之笔意,表现刚健婀娜之线条,强调“疏处可以跑马,密处不使透风”之结构,追求雄浑古朴之风格,表达朴实自然之审美,等等。书法临摹的准确到位、功底扎实,无疑为自然过渡到创作夯实了根基。书家善于穿越时空,与字帖对话,从黑白线条之各种姿态中领略古代书家的智慧与高雅,以“广取博收”的宽容胸怀,将审美、修养、学问渗透到书法的创作之中。伴随着时代前进的脚步,人们欣喜地看到,无数有识之士,钟情笔墨,依附于薄薄之绢纸,让汗水与墨汁一如水乳交融,创作出一幅幅鲜活而有时代审美的书法佳作,使中国翰墨精神如不息湍流,汇成文明之海,波澜壮阔,万世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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