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来只听说过机动车司机交通肇事,两条腿走路的行人也能交通肇事吗?是的,没错!今天我们就来细数一下交通肇事罪中行人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 那些年,我们对肇事主体的误解 有人可能不解,向来只听说过四轮代步的司机交通肇事,两条腿走路的行人也能交通肇事吗?没错,是的!首先要澄清的是,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专属罪名,擅闯红灯的行人同样可能构成该罪,即交通肇事罪不属于刑法中的身份犯。 公众之所以会产生只有司机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错误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新闻报道中绝大多数交通肇事的主体是司机。但对于交通肇事罪,法律并未对主体进行限定。 法条里的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首先须具备违规行为,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次,该违规行为须导致一定的后果,即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事故责任的认定。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都在所不问。 刑法只是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大致框架,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违规行为、事故后果、责任认定进行了细化,将不同程度的结果和责任进行排列组合,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 案例:被判交通肇事的违章行人们 事实上,各地早已陆续有认定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院判决。 案件事实 南京“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案件曾被各大媒体报道,案情很简单:因不想从相隔50米的人行道上绕行,为图省事,李某某便横穿马路,从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穿行。李某某从绿化隔离带上跳下来后,造成骑电动车的徐某某避让不及,撞上李某某后摔倒死亡,李某某逃离现场,后被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 李某某不经人行道而穿行绿化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南京玄武法院判定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事实 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段,行人陈某某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的罗某发生碰撞,罗某与陈某某均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案入选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 锦江法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件事实 中山市某人行横道上,女子胡某闯红灯横过马路时,与一辆向正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监控视频显示,胡某在闯红灯时一直低头在看手机,最终躲避不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行人胡某也受伤进院救治。 法律分析 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宣判,肇事行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肇事行人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 {!-- PGC_COLUMN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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