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对中山这起行人低头看手机闯红灯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再商榷!

 木林随笔 2022-02-22

这是一篇观点争议比较大的文章,很多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制民警和事故处理民警对该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都没有异议,之所以写出来,只是因为在学习和研究该案时有一些疑惑,出于对法律尊重,对法律信仰,让人们更进一步树立起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能够在遇事会优先选择依法维权的原因,才拿来和大家探讨。

特别声明:不得转载,不得引用,不得篡改,不得断章取义,违者后果自负该文仅用于学习探讨交流,没有明确的结论,说的不一定正确。如果有其它影响,请以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判决认定为准,请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维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前段时间,在网上有一起广州中山法院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微信文章《走路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行人过马路致人身亡被判刑》、《不好好走路构成交通肇事罪?她被判刑10个月赔偿20万》,再加上配图,在很多主流媒体上都传得很热。文章中还引用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的观点: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可以说,该案对于那些不分场合爱看手机的低头族来讲,警示教育意义应该很大。

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第2项,等。检察起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等。法院认定: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负伤,但是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横过道路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该案的具体内容,我没有详细的查找过,所有的观点都只是源于网文的报道,故而有很多细节问题,没有过多的证据,只是猜测和推断,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在相关网站上搜索。

第一个疑惑,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朋友们也可以在网上查找一下文章《行人,其他参与交通的人员,也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其中的相关案例均有明确的出处。所以说,行人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话,就有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排除行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等其他特殊情形。从该案的报道来看,该行人已经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故而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符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条件。

第二个疑惑,该案中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其能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很多专业类人员认为,行人在交通信号明确的地段闯红灯,违反了路权原则(也就是优先通行权的问题),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的认定是准确的。

该行人能否应该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是本文试图分析的重点,这也是我与很多专业类人员观点分歧的主要所在。个人的疑惑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类法律法规的行为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由此,不难看出,闯红灯的行人,肯定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是肯定的。对于行人来讲,走在斑马线上(行人好像没有明确地走在白线上,但这个位置是否属于斑马线的合理范围,有待商榷。如果不属于斑马线的范畴,行人会增加观察来往车辆的注意义务,其责任可能会再被加大)低头看手机不是违法行为(因为法条中好像没有明确规定),其主要的违法行为可能就是闯红灯,至于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还有从网络照片中不能判断其最后那个行为,是突然加速还是紧急避险的应急反应,还需要相关证据和再斟酌。

二是,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时的让行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在该案的网文报道中,好像没有提到该条。法律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由徐奎浩主编的《案例导读与法律适用e本通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规定》第100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由郎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15~116页对该条的解释为:只要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都应当减速行驶,即在原来行驶速度的基础上减速慢行。如果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过程中遇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应立即停车让行人先行。如果参照该条,那就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和界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车辆放行信号为绿灯时,自己具有优先通行权时,是否需要对此时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停车让行的问题。如果要让,那就要判断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必要的停车让行或者避让措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摩托车在绿灯情况下直行,这首先说明它可能不会承担全责,但该法条没有前缀,机动车不让行自然有责。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是,关于摩托车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高于行人。第1条规定了保护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最后才是通行效率保障。第22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2条第2款,机动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从报道的情况来看,驾驶人应该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且没有饮酒等不能驾车的情形。机动车是明确的两轮摩托车(能排除轻便摩托车否?),车辆的安全性能应该是达标的,不存在刹车方面的问题。那么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在斑马线前是否具有让行行为可能的判断,个人认为至关重要。法律不强人所难,从公布的动态图片来看,整个过程中,摩托车驾驶人都应该能看到这个闯红灯的行人。从车辆的行驶速度来看,在和行人相撞前,好像一直都没有减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从摩托车和行人相撞时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是从行人的前方相撞的,这或许能够说明驾驶人在急于超越,而没有避让,更不要说停车让行。前面的这些行为判断,个人目前不能肯定,需要相关证据印证。

四是,关于摩托车在通行中的车道问题。

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方面的基本规定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从图片中能够看到该车在靠右侧的第二条车道内行驶,不知道路该路段是最右侧设置的是否是专用车道?是否有通行时间限制?如果是,摩托车车道走的正确,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慢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道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能就会再增加一条违法行为,同时其责任可能就会被加重。

五是,关于乘车人的问题。

出于对逝者的尊重,本来不应该讨论这个问题,也不应该谈论其责任问题,在实际的事故处理中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给乘坐人定责任,只是希望其他人能从这起悲剧中引以为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项,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77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从照片中均无法证实以上问题。如果有责任,可能会将责任更多地归结给驾驶人。

六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也就是说,要综合来看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各种行为跟事故的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在通行规定上是否尽到了自己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方面的合理避让义务,是否加重了事故后果等方面,再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生活中,绝不能“以善小而不为,以错小而为之”。在很多人看来再平常不过的一个闯红灯行为,竟让自己重伤,另外一个鲜活的生命离去,教训值得反思。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