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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备案诊所的现场核查及部分违法行为的查处

 万宝全书 2019-08-19

中医备案诊所现场核查及部分违法行为
的查处

一、中医诊所备案后由谁进行现场核查:

1、规定要求: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在基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能一般在卫生健康局,中医诊所备案后,是由卫健局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还是由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目前没有相关规定。

2、由谁进行现场核查:

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职能一般设在卫健局医政科或许可科,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是行政执法,一般不承担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所以建议:
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卫生健康局负责现场核查工作,确定中医诊所实际情况与备案时一致,且符合中医诊所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后,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中医备案诊所的日常监督检查

3、中医诊所备案情况现场核查表

中医诊所备案情况现场核查表

中医诊所名称


联系电话


中医诊所地址


联系人


第(   )次核查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核查内容1:公示情况

《中医诊所备案证》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    )是

(    )否

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    )是

(    )否

问题描述:

核查内容2-对照《中医诊所备案证》,核对现实情况

诊所的名称、招牌、宣传材料

(    )一致

(    )不一致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一致

(    )不一致

诊所实际地址

(    )一致

(    )不一致

问题描述:









核查内容3-对照《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核对现实情况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一致

    )不一致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一致

    )不一致

房屋相对独立

    )一致

    )不一致

诊疗区域布局于流程

    )一致

    )不一致

功能区设置与分布

    )一致

    )不一致

基本设备配置

    )一致

    )不一致

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一致

    )不一致

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成册可用

    )一致

    )不一致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成册可用

    )一致

    )不一致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

    )一致

    )不一致

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控制规定

    )一致

    )不一致

实际开展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致

    )不一致

问题描述:

现场核查人签名: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现场核查结论:

(   )合格    

(   )不合格:1.(   )整改   ;2.(  )移交卫生监督机构处罚






二、中医备案诊所部分违法行为的查处
1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不一致的:

违反条款: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处罚条款: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2、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违反条款:

 《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处罚条款:

 《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3、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违反条款: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处罚条款: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违反条款: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处罚条款:

《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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