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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坛】邓猛教授等提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融合教育六条方略

 临渊草堂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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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大力倡导融合教育,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融合教育发展模式与保障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大量附设班与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是对我国特殊教育实践的总结与国际全纳教育发展趋势的中国式回应和探索。特别是1994年《关于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随班就读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举措。尽管人们对于随班就读与融合教育之间的关系及其内涵还有争论,随班就读从宏观意义上讲属于融合教育的范畴这一点并无异议。因此,以普特融合为特征的随班就读成为我国融合教育发展的主要特色。根据教育部2018年公布的数据,以融合的形式(包括随班就读、普通学校中的特教班)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共304273人,占所有在校残疾学生人数的52.57%。融合教育已经成为我国特殊儿童教育安置的主要形式,2014年和2017年的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以及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更是将融合教育提至残疾儿童的主要教育方式。新时期我国需要从教育体制改革、 制度建设及支持保障等多方面着手,促进融合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融合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深化完善

近年来,残疾人相关的国家政策中明确使用“融合教育”概念越来越频繁,规定越来越细致,以政策推动事业发展的趋势也越来越明确。政策内容更加强调融合教育的内涵与均衡发展,即满足所有学生的多样化的需要,为所有学生提供在高质量、年龄合适的班级里享有平等高效的教育和服务机会,既强调先进地区引领示范,又重视各地域协同发展。

2003年教育部印发的《全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中首次明确指出:随班就读是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者特别是特殊教育工作者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融合教育做法,结合我国的特殊教育实际状况所进行的一种教育创新……随班就读是在普教系统中实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是充分利用普通教育资源实施对残疾儿童的教育。这一形式打破了传统的普教与特教分离的局面,促进了两个系统的交汇与融合。这是融合或者全纳教育在我国教育法规中的第一次登场。

此后颁发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文件中,都强调了推进融合教育的目标。如在2014年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中规定,“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并要求加强资源教室建设、无障碍设计等。在2017年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提出要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整体提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质量,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专业人员的配备与合作。2017年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提出“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等。

显然,融合教育的目标在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不断得到强调,其举措与相关支持也越来越清晰。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国内研究者一直呼吁建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特殊教育专门法律。在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融合教育的重要性在逐渐加大,融合教育的精神得到彰显,但存在着强制性不够、条款不够具体等情况。例如,2017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其总体思路之一就是“立足实际情况,推进融合教育”。这一规定显然与我国因地制宜探索本土化融合教育模式的目标相符合。但立足实际情况,往往意味着与理想的融合教育目标有差距。例如,融合教育倡导在普通学校里教育所有儿童,以及要求学校教育体制与教学范式的整体性变革应对学生多样性需求等理念,在我国目前还不被广泛接受。因此,当前关于融合教育的法律法规条款,倡导性的语言过多的情况还很普遍,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了许多“应该”而非“必须”如何做的条文,往往缺乏可操作性。未来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应更加强调融合教育的核心理念与价值,从宏观上构筑融合教育法律政策的发展策略,从微观上缩小法律条文与实践的差距,立法层次更高,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 

二、逐步实现特殊儿童教育“零拒绝、全覆盖”的目标

发展特殊教育是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融合教育的基本信念就是“人皆有权接受平等高质量教育”,零拒绝是融合教育的基本原则。

我国应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所有的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残疾儿童进入学校就读,实现“零拒绝”的目标。应全面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学前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高等教育。通过融合教育真正实现现有教育法律法规提出的普及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让所有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享有公平接受高质量教育的目标。实现教育均衡化发展,形成残疾人学前到高等教育一贯制的完整的教育体系。

“全覆盖”意味着融合教育应涵盖所有类型的残疾儿童,不能局限于传统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当前,一些发达地区及大城市已经将融合教育分批次逐步扩展至包括言语障碍、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自闭症、脑瘫、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等在内的其他残疾类型和程度较重的残疾学生。这需要进一步改革普通学校的精英主义教育模式,在组织结构、课程教学、文化氛围等方面进行整体改革,扩大随班就读规模,提升质量,形成以融合教育为导向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特殊教育体系。

 三、建立有效的残疾儿童融合教育转衔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融合教育及终身教育的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层次之间的衔接比较顺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服务体系始于家庭,运行在学校,共享在社区,最终落实于社会的平等参与,已经形成了贯穿残疾人整个人生的教育和综合支持服务体系,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公民权利的实现。

我国特殊教育近年来取得举世瞩目的进展,并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教育体系。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从社会多个系统多种形式的各类残疾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到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等残疾青年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体系。但是,我国残疾学生的教育衔接问题没有得到广泛关注,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难、升学难的问题广泛存在。

残疾儿童在融合教育中,转衔连接着各个学段和各个安置环境,同时也贯穿了障碍学生的整个学习生涯。随着我国特殊教育的深入发展以及对于特殊教育质量的追求,教育层次结构应该逐步走向精细化、机制化;应该逐步发展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转衔计划,为残疾学生建立终身学习与生活的保障支持体系。未来融合教育继续向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延伸,在从学前到小学、中学、大学和职业学校的过程中,各类型各程度的残疾儿童也需要实行转衔计划和教育,为他们各学段的有效教学做准备。

 四、推动特教学校改革与功能转型加速

在中国现有的特殊教育发展体系中,特殊教育学校有着西方特教学校很少具备的作用。特殊教育学校并非单一的面向学生的教育机构,而是对内为学生服务、对外为社会负责的特殊教育中心。因此,融合教育背景下的特教学校应改变以往单一的招生模式,走向综合化发展,扩展其多样化功能。

第一,特教学校应成为各地特殊教育发展指导中心,对当地特殊教育的发展进行规划管理、咨询指导、检查督导、培训研究等,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成为当地特殊教育发展的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

第二,特教学校应成为当地融合教育资源与支持中心特殊学校转型为融合教育资源与支持中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事实上,我国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同时挂有地方随班就读指导中心的牌子,为当地融合教育发展提供专业指导与支持。

第三,特教学校发挥教育康复等综合功能当前,特殊教育对象越来越多样化,残障程度以重度与多重障碍为主,终身教育需求突出。特教学校必须改变传统的为单一类型残疾学生服务的模式,为多种类型的残疾学生,尤其是自闭症、多重残疾、学生提供教育及综合服务。

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中凸显了普通学校在残疾人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拓展功能,成为区域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区域内特殊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服务。这种法律政策的规定,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特教学校将担负教学与专业指导的双重职能,更加强调区域的示范协同发展。

五、进一步推进强化特殊教育支持体系

除上述的融合教育法律支持和保障外,还要形成“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多机构参与合作”的外部支持系统,有效引导各机构与组织参与到随班就读支持体系中来。在《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强调了各级政府在落实融合教育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其他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残疾人家长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些支持体系的建立中,融合教育发展所需的心理教师、校医、社工、资源教师、特教教师等专业队伍逐步建立,并协同合作,是提升融合教育质量的有力保障。在这一过程中,将进一步实现模式创新,中国特色的多学科合作模式如医教结合、教康结合以及学前融合教育的保康结合将探索出本土化的理论模式和实践方法,以保障所有特殊儿童的高质量教育。

六、继续建立健全融合教育教师培养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特殊教育的师资培训力度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一些问题:职前与职后教育体制脱节,特殊教育教师体制不健全,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二元分割。融合教育推进了普通学校与特教学校的交往与合作,却没有真正地使二者相互承认与接纳。普校教师的职前教育并没有系统地包含特殊教育知识,资格证书的获得与考核很少或根本就没有包含特殊教育成分,即使近年来为普通师范生开设的融合教育和特殊教育相关课程有所增加,但其选修课的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实施评价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较大的自由度。

为了应对融合教育教师培养的这种现实状况,未来应培养融合教育的普及型人才和专业化人才,即让普通教师具备特殊教育技能、让特殊教育教师具备普通教育能力。为此,一方面,在融合教师师资培养中,教师的素养、实践能力是培养的重要指标,在融合教育的立法中应明确提出融合教育教师的素养要求。另一方面,我国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应进行新的人才培养探索,主动适应融合教育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特殊教育实际需求,逐步增设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专业及相关课程;现有特殊教育专业课程应包括普通儿童的相关学科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对融合教育环境下具备多样化特征的不同儿童进行差异化教学,建立健全完整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将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真正纳入我国整体的教师教育体系,构建完整的、专业化的、符合全民教育与教育公平目标的教师教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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