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集团公司经大公国际评级为AAA,已取得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注册通知书,发行SCP债券,债券发行期间为2017.6. 1-2018.2.28,发行票面利率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建设银行。该公司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目前实务中,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凭备案注册通知书、付款凭证、兑付通知书、兑付手续完成证明书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 上述案例支付的债券利息事项属于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在境内发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贷款服务),按规定该利息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恰恰目前发行债券的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同时税务总局对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没有另规定。严格按第九条规定,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再附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共同作为税前扣除的资料。待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对其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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