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钱是万能的”、“有钱能使鬼推磨”等说法,有的人是深信不疑的,甚至认为违法犯罪也没什么关系,花点钱就可以不用坐牢?!但大家要知道钱买不到的东西数不胜数,钱财也无法凌驾于法理之上!在有些影视作品中罪犯的家属花钱就能使其减刑的剧情只能说是“纯属虚构”,当不得真;在现实生活中依据我国的有关的法律规定,花钱肯定是不能进行减刑的,甚至还可能还会因为行贿罪加一等! 
那有的人会说了,减刑的情况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的,也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允许的;既然花钱无法获得减刑,那么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减轻罪犯的刑事处罚呢?我们得知道,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刑罚执行机关考察之后提出减刑建议书,最终由法院依法裁量减刑。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中止犯,若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若造成了损害的也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殊主体 即罪犯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拥有减轻刑事处罚的权益,比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犯罪)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聋、哑、盲等残疾人犯罪的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完整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首的两大要素: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诉;被拘捕归案的不算,供诉中有欺骗、隐瞒的不算。
以上3种情况下,罪犯可以获得减刑,这是在判决的时候相较于该犯罪情节的应有判决有一定程度的减轻。减刑规定最高幅度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在判决后,也就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比如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有突出表现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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