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原则、自愿参与原则以及风险自担原则。 一、市场现状特征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共有近200家上市公司实施了205次员工持股计划,处于董事会预案阶段的有6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19家,停止实施的有8家,处于实施状态中的有172家。(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下同。) 上市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表现出以下特征: 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以民营控股企业为主 2.杠杆融资率较高 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主要为二级市场购买 二、制度内容 (一)沪深四板块现有规则
主要规则依据 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交所: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深交所: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 (二)科创板规则要求 1、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核查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1: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规范要求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二)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2、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要求与核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1: 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科创板关于对于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的豁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6: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如何安排?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A股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三、流程与披露 信息披露要点 四、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比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常用的两种激励方式,将员工的个人发展与公司发展相关联,形成利益联合体,调动个人积极性以实现更大的整体利益。 五、违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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