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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确定鉴定事项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道德是底线 2019-08-28

人民法院确定鉴定事项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鉴定事项是指案件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事项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可行性原则: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对于争议事项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来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的情况除外。

以上资料是天纵鉴定(SKYLABS)参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操作规程资料的总结与分享。

其实目前人民法院对鉴定范围的确定原则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规范。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还是由原被告双方商议鉴定事项为主,由法院直接确认鉴定范围的案例相对较少。但本文中鉴定事项确定原则的这四点思路,天纵君认为对当事双方还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的,毕竟鉴定本身是有成本的,我们还是要谨慎申请和确定鉴定事项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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