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涉案财物处置系列6:程序问题

 大曲好喝 2019-08-28

作者:赵学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律知识的搬运工

程序问题

一、保全程序

(一)查询、查封、扣押、冻结

1.作用:证据保全、执行保全

2.先行查、扣、冻的财产范围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6条,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可以先行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3.要求

(1)人道和经济秩序的要求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3条,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2)程序要求

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1款,“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该条第4款,“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收集固定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

(3)保全要求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7条,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12条第1款,“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二)保管、移交

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4条,“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应当随案移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损毁、丢失等。”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该条第3款,“涉案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

二、审查程序

(一)逮捕审查、起诉审查的内容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是否已经查清?

2.应当追缴的涉案财产是否已经查、扣、冻到位?

3.已经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是否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

4.查、扣、冻程序及保管、移交是否合法?

5.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是否深挖细查到位?

(二)告知权利

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12条,“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三)处理

1.对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2.自行侦查。

3.提出处置意见。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11条第1款,在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该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要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三、审判程序

1.案件事实的分类

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程序事实、涉案财产事实

2.审判程序的细化

定罪事实的调查辩论程序、量刑事实的调查辩论程序、证据合法性的调查辩论程序、涉案财产的调查辩论程序

3.诉讼主体

主体: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法院。

利害关系人:善意第三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案外人。

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12条,“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参加诉讼,即参与法庭审判活动。

4.举证质证

2019年处置意见第13条,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对证明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对于既能证明具体个罪又能证明经济特征的涉案财产情况相关证据在具体个罪中出示后,在经济特征中可以简要说明,不再重复出示。

2019年处置意见第20条,本意见第19条所称“财产无法找到”,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5.辩论

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12条,“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听取其意见。”

四、判决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019年处置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涉案财产或者有关当事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清单。”

对于已经封存在案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如何处置,2019处置意见回避了。

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五、判决救济

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12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六、执行程序

         随案移交的涉案财物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7条,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执行。

继续追缴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根据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9条,由人民法院执行。“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负责。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7条第2款,“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七、申诉救济

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13条,“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就查封、扣押、冻结事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