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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不起诉以及判决未提及的涉案财物处置规则

 涸鲋思水 2022-12-08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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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不起诉以及判决未提及的涉案财物处置规则


一是应先书面征询法院意见。法院享有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置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司法体制必然要求,对于法院裁判未涉及的财物,侦查办案机关应当征求法院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8条第2款:”……人民法院未作出处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二是作为被告人合法财产执行。如果法院未予确定处置方式,根据“无罪推定”原理,财物属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9条第2款:“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换言之,即使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当先行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执行财产刑。
三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处理。对于撤案、不起诉或者法院未置可否的情况下,财产在刑事上应该是合法的,但刑事合法并不代表不违反行政法规。如确系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依其处理。法理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3款对撤案的涉案财物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该条意指,对于这种未进入庭审程序的涉案财物处置,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须遵照另行处理。再如,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旨趣也同样是刑事不诉的,应移交其他主管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15]6号)第2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四是解除并退还。既无需作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执行财产刑,也无法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处置的,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尽快返还财物的原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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