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办学校的老师能否做公司股东及董监高?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教师适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如果民办学校的教师,兼职兼薪,至少需要经批准方可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兼职兼薪行为,原则上纪委、监委,不宜直接调查处理。纪委、监委,应聚焦关键少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一般教师即便有违规行为,应当由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处理为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飞哥最新著作《纪检监察实务百问百答》(超实用),已开启预订模式;该书定价132元,预订期间享受7.5折优惠,99元包邮,欢迎读者用支付宝扫码预订;8月底9月初上市;若需要发票,请在购买时留下发票抬头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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