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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刑法诉讼时效的适用

 江南荷叶 2019-08-28

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 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 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解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甲1999年11月犯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2004年7月,诈骗5000元,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即到2009年7月。同时,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从2004年7月重新开始计算20年。2014年8月扒窃现金3000元,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此时故意杀人罪还没过追诉时效,所以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要从2014年8月重新计算,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已过,故不能再对诈骗罪予以追诉,不能再对诈骗罪予以定罪量刑。故,AB项错误。 自首的效力只适用于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罪行,不能适用自首的规定。甲自首的罪行是杀人、诈骗,诈骗由于已过追诉时效,不再予以追诉,故谈不上从轻、减轻处罚问题。故只能对故意杀人罪适用自首的规定,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盗窃罪,是被动归案,并没有自首,所以,对于盗窃罪不能适用自首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注意,年龄的判断标准是“犯罪时”,只要犯罪时未满18周岁,即使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甲在犯故意杀人罪时只有17周岁,故,对甲不能适用死刑。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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