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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罚了员工几百块钱却输了官司

 timtxu 2019-08-29

关于劳动关系纠纷中,有一部分员工都会迷惑:到底公司能不能对我进行罚款?都说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但为啥公司的《员工手册》里仍然会有迟到罚款多少、早退罚款多少?公司难道不知道法律不允许吗?

公司当然是知道的,但是公司管理手段有限,不这样写、不这样做怕管不好。所以往往这类案子一进到仲裁和诉讼,公司就败诉。然而这也是从2017年底后开始慢慢转变过来的,因为在2017年11月的时候,有一批行政性文件被废止了,企业罚款越来越被法律所禁止。今天这个案子就是那段时间内判决的,上市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并开除员工,经过仲裁和诉讼将罚款退还给员工。

员工失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罚了员工几百块钱却输了官司

【案件概括】

2003年12月5日,杜十郎进入某上市公司工作,担任品质部组长职务,2016月12月7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7年5月22日,公司对杜十郎作出编号为D001员工处罚单,内载:美国客户客户投诉杜十郎负责的产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按公司规定给予品质组长杜十郎两次小过,并处以经济赔偿300元。

同年5月24日,公司对杜十郎及主管罗某某作出编号为D002员工处罚单,内载:因杜十郎负责的产品外包装与内装产品不一致,客人客诉1000美金,品质组长干部杜十郎督导不周,给公司造成损失,按公司客诉处罚规定给予杜十郎40元罚款,主管罗某某20元罚款并警告1次。

同年6月3日,公司对杜十郎作出编号为D003员工处罚单,内载:杜十郎负责品管的产品有漏水现象,现扣公司24037.41美金,按公司规定(关于品质异常产生客诉单之责任单位处罚规范事宜)1.4条给予杜十郎记两次小过,并处以经济赔偿300元。

同年6月14日,公司对包装干部王某某及杜十郎作出编号为D004号员工处罚单,内载:由王某某负责包装、杜十郎负责品管的产品内有水渍,给予包装干部王某某及杜十郎每人记小过1次。

2017年6月22日,公司作出关于公司对品质部杜十郎降职处理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杜十郎,现因你如下问题,1、近期你负责的部门产品,因品质问题出现多次客户退款、客诉事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2、未经公司审核批准,在公司内部大量传播负能量,给公司在职员工造成一定不好的影响。给予以上两点,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规定,经总经办研究决定对你降职记过处理,由原来品检组长降职为品检,希望你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员工失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罚了员工几百块钱却输了官司

2017年6月26日,公司作出关于对品质部杜十郎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该通知内容:杜十郎,因你负责的区域产品质量不良问题,多次引起客诉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已对你做了降职处理,希望你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你到新岗位的工作期间又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上班期间擅离职守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经总经办研究决定对你进行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同日,被告离开原告处,离职时未结清工资。

后杜十郎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某上市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杜十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5482.76元;二、由被申请人某上市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杜十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6日的工资共3327元;三、由被申请人某上市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退还申请人杜十郎2017年5月24日罚款40元及2017年6月3日经济赔偿的处罚300元;四、驳回申请人杜十郎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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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断】

一、某上市公司应否向杜十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问题

上市公司企业中所实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是公司自主管理企业的行为表现,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故上市公司与杜十郎双方在企业的行为应受规章制度所约束。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五节惩处理由第4条第(6)项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并保留追诉当事人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之权利:玩忽职守或故意损坏公司财产,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损失金额在300元以上(并追加损失赔偿)。

在本案中,上市公司提供的2017年5月22日、5月24日、6月3日、6月14日员工处罚单内载显示,杜十郎于2017年5月22日至6月14日期间其负责的产品质量把控失职,出现客户退款、客诉事件,造成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为此公司分别对杜十郎作出记小过已达5次的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杜十郎在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且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杜十郎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据该事实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无需支付杜十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548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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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上市公司应否向杜十郎退还罚款及经济赔偿的处罚的问题

罚款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处罚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对企业职工罚款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没有对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因此上市公司依法应退还杜十郎罚款40元及经济赔偿的处罚300元。

最终,法院更正了仲裁的裁决,判决支持上市公司不支付杜十郎经济补偿金,但退回对杜十郎的罚款,并支付未结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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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这个案子里企业的罚款是被判退还了,但却判决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来说还是挺划算的。

看到这里很多企业老板就会郁闷了,这样要怎么管理员工?不能用罚款这种经济处罚了,还能有什么抓手吗?

有啊,赔偿损失嘛,就像这个案子里的公司损失,可以制定在企业的《员工手册》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多少比例损失,在损失未交完之前员工要离职的,一次性扣完,最终还可以开除员工。

员工也不要以为企业不能罚款了,就可以无法无天不受管理,企业除了罚款外,还可以进行违纪处分,警告、记过最后开除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员工有什么好处?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员工会误解,比如迟到、早退这一类的扣除当天部分工资的行为,并不是“罚款”,而是因为这一部分时间员工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所以扣除相应时间内的工资。扣个几十块钱的迟到、早退工资,法院还是会支持公司的,不会就此认为公司克扣工资而认定员工是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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