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14年重启并实行备案制以来的五年多的时间里,得到了如火如荼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完成了前期的项目筛选准入、项目尽职调查、项目承做、簿记发行到最后挂牌成立后,即进入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生命周期的第二个重要阶段——存续期管理。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小编通过整理2018年以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出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罚单,发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过程中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和运作过程中的存续期管理工作是监管检查的两个重点。通过分析,监管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在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检查和处罚主要集中在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资金划转不规范,未勤勉尽责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等方面,具体的表现有未监督、检查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情况;未对基础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未发现基础资产大面积逾期的情况;未有效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情况,资金划转不规范;未按照计划说明书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未定期披露循环购买情况。 附表1:2018年-2019年有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管理的监管处罚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有效管理手段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和相关信息披露指南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存续期除了定期信息披露的收益分配报告和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外,还应该根据存续期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披露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和增信方的经营情况,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约定的各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事件触发情况等。上述披露事项基本涵盖了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的所有事项,因此只有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方可做到完善的信息披露。如何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小编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管理人应根据资产支持证券合同的约定,在项目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加速清偿事件、提前终止事件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统称《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管理人需对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根据存续期信用风险监测情况进行分类、排查和预警,并推动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相关工作,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临时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披露。 严格履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信息披露义务 存续期管理工作最终都要落脚到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也是监管机构检查和规范的重点。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每年4 月30 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对于设立不足两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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