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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丰少少爷 2019-08-29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根据法条规定,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兼职,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负责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小组长既没有职级,也没有职称,不是公务员也非事业编制。另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可知村民小组长并非村民委员会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用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而非“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小组长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村委会共同治理村集体,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并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其分设的村民小组推选出来的村民小组长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条件。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村民小组长,只有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征地工作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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