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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纪四十二(一)--唐朝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zqbxi 2019-08-29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并将前代的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

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按户等征收时,上上户五石,其次依等递减。按田亩征收的标准是“亩税二升”。无田或少田的商贾户则依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各等依次递减的制度征收。唐朝的户税和地税,对租庸调制贫富无差的缺点起了一定的弥补作用。

均田制从北魏到唐中叶前后共实行了250余年。如果从占田制算起,则按丁夫授田的制度断续实行了460多年之久。从公元204年曹操实行租调制到公元780年租庸调制完全废止,租调制前后有将近600年的发展史。这时期占统治地位的赋税制度主要有两个特征:

第一,从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来保证国家赋税的基础。

第二,注意按负担能力平均赋税。曹魏按田亩征田租,西晋按户等征户调,以及均田制下按丁夫征租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以人丁为计征对象的租调制和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劳动者都能占有一小块土地,从事生产劳动,所以按丁计征才有实现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重新丧失土地,这种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就不可能维持。

均田制是国家把它占有的部分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国家对这些土地拥有所有权,而受田农民则获得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在对无主荒地实行国有的同时,依旧保存地主土地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封建土地私有制并存的局面。二者虽然本质上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但这两种土地占有形式之间毕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和矛盾。一方面,封建国家企图通过土地国有制限制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另一方面,大地主阶级则千方百计要吞噬国有土地,以扩大自己的地产。二者的并存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是长久的。均田制所实行的土地国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的发展。但均田制并不侵害现存的土地私有制,不仅如此,它还在很多方面照顾大地主和官僚的利益。唐代均田制对有爵位的贵族和从五品以上官吏,规定可以按品级授给永业田5—100顷,对有战功勋位的,可以受勋田60亩至30顷。这些土地授予以后,即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对官僚地主的优待,使他们的经济势力得以继续扩大,使他们有可能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唐代的均田制比以往的均田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不仅永业田可以出卖,口分田在百姓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这就为大地主通过买卖而合法兼并农民的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另外,封建国家不过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它之所以要实行均田制,主要是因为土地兼并的发展已经危及了整个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危及了封建政权的巩固。一旦社会经济有所发展,阶级矛盾有所缓和,财政状况有所好转,作为地主阶级总代表的封建国家,就不仅会放任土地兼并的发展,它的当权分子自己就会把国有土地攫为己有,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力量。如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田园遍于京郊的膏腴之地;唐玄宗的宰相李林甫在京城周围占有的土地也都是上等好田;宦官高力士等则霸占了京师良田的6/10。到唐中叶,均田制名存实亡。土地兼并重新发展起来。大批均田农民又丧失了土地,成为流民,有的则成为地主的佃农;不是已经丧失了输纳租庸调的能力,就是不再为国家所控制,不再为国家输税。而大官僚大地主虽然兼占大量土地,剥削很多佃农,却逃避赋税,或仅纳一丁一户的租庸调。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后,造成大量人口流散、死亡,更加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均田制彻底瓦解,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维持,国家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公元780年,唐德宗任用杨炎为相,开始实行两税法改革。

两税法开始了中国赋税发展史的又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田赋制度主要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资产税开始取代人丁税;第二,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这一取代过程虽然经过多次反复,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却一直贯彻着,是田赋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从唐中叶两税法开始,中间经过北宋中叶王安石变法,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到清中叶摊丁入地改革,这种取代终于最后完成了。

两税法最先体现了上述的发展趋势或变化。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有以下一些方面:量出制入,根据国家原来各项财政支出额,确定国家的税收总额,再把这个总额分配到各地,按户税和地税两个税种向百姓征收。户税的具体征收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旧唐书·杨炎传》)即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在所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征税标准,不再按丁,而是按资产征税,不论丁男、中男,一律按贫富即按其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纳税。资产多的多纳,少的少纳。变过去按丁(户)征税为按资征税。商人要在经商所在州县纳税,税率为1/30,大致要和当地居民税负相同。地税则依两税法实施前一年耕垦的田亩数征收。两税一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纳税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

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把租庸调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税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便。还取消了“不课户”,不仅官吏要纳税,浮寄客户及商贾都要承担两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两税法按资产课税,更适合均田制瓦解后百姓的负担能力,在土地已大部分集中于大地主阶级手中,而广大农民多已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如再按丁、户征收租庸调,是极不公平的,而且越来越难于保证国库有充足的收入。而按资产征税,占有大量田产的大地主多纳税,而资产极少的农民则少纳税,纳税数量和负担能力更为相符,税收也可增加。

两税法还有一个重要规定,即田亩之税(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亩交粟二升的地税)仍纳谷米,而租庸调中应纳布帛绢绵等实物的部分均改为折钱计征。一般商户占有的不在垦田数内部分的土地的地税,也另折现金交纳。此外,原来的庸并入两税后,改为赋税代替劳役,百姓可以钱代役,劳役租税部分也变为货币租税了。这样,两税法就把很大一部分实物税改为货币税了。

两税法改赋税征实为征钱,是唐代社会经济繁荣、商品货币经济显著发展的结果。这一改革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同时又必然会反过来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纳税,在杨炎提出两税法之前,只在局部地区实行过。两税法把它推向全国,加速了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过程,扩大了货币税作用的范围。农民为了纳税,必须卖出他们的农产品,换回货币;一向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必须和市场直接发生联系,扩大商品生产的范围。这必然会加速封建自然经济基础的瓦解。所以,这是一项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税制改革。

但是,唐代商品货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封建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尚未发展到应有的程度,以货币税最终取代实物税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正因为如此,两税法虽然以钱定税,但征收时,又往往配缴实物。由于后来物价下跌,农民往往需要数倍绢帛才能缴足两税钱额,加重了百姓负担。到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采纳户部尚书杨于陵的建议,规定两税“皆易以布、帛、丝、纩,租庸课调不计钱而纳布帛”(《新唐书·食货志》)。结果又恢复了实物税。

两税法的不彻底,还表现在杂征并未取消上。两税法颁布时规定,两税之外,不得多征一钱。但不久就命各州于两税钱上每千文增收200文。到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960年)这种随意加征情况更为严重。五代十国仍行两税法。但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如从后梁开始到后周,百姓于两税外还要交省耗钱,名义是为了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从后唐开始,又征所谓雀鼠耗,借口备仓储粮食的损耗。后汉时,规定百姓向官府纳钱时以80文为100文,官府付钱时则以77文为100文,称省陌。此外,随田赋带征的附加税还有对农民自制农具所征的农器钱,对百姓造曲酿酒所征的曲钱以及牛皮税等。

隋唐时中央仍设三省六部,管理财政税收的为度支部(唐称户部)。下设度支、仓部、户部、金部,分别管理赋税征收事务。唐代州、郡有司户曹参军事与司仓曹参军事,县则有司户佐、司仓佐负责税收工作。乡则百户设里,里有里正担当赋税催纳事务。唐自安史之乱后,地方所征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留地方使用,一部分交诸道节度使在本道支用,余下部分上交中央,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刑部中的比部专门负责赋税收支监督和审核,国库管理制度也更为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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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重要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

 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起屠维协洽(己未)八月,尽重光作噩(辛酉)五月,凡一年有奇。
    

       代宗睿文孝武皇帝大历十四年(己未,七七九年)
    

       八月,甲辰,以道州司马杨炎为门下侍郎,怀州刺史乔琳为御史大夫,并同平章事。上方励精求治,不次用人(用人不拘等次),卜相(征求选相的意见)于崔佑甫,佑甫荐炎器业(有才干,能办事),上亦素闻其名,故自迁谪中用之。琳,太原人,性粗率,喜诙谐,无他长,与张涉善,涉称其才可大用,上信涉言而用之;闻者无不骇愕。
    

       代宗之世,吐蕃数遣使求和,而寇盗不息,代宗悉留其使者,前后八辈,有至老死不得归者;俘获其人,皆配江、岭。上欲以德怀之,乙巳,以随州司马韦伦为太常少卿,使于吐蕃,悉集其俘五百人,各赐袭衣而遣之。
    

        协律郎沈旣济上选举议,以为:“选用之法,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劳也。(与当今德能勤绩类似)今选曹皆不及焉;考校之法,皆在书判、簿历、言词、俯仰而已。夫安行徐言,非德也;丽藻芳翰,非才也;累资积考,非劳也。执此以求天下之士,固未尽矣。今人未土著,不可本于乡闾;鉴不独明,不可专于吏部。臣谨详酌古今,谓五品以上及羣司长官,宜令宰臣进叙,吏部、兵部得参议焉。其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属,许州、府辟用,其牧守、将帅或选用非公,则吏部、兵部得察而举之,罪其私冒。不愼举者,小加谴黜,大正刑典。责成授任,谁敢不勉!夫如是,则贤者不奖而自进,不肖者不抑而自退,众才咸得而官无不治矣。今选法皆择才于吏部,试职于州郡。若才职不称,紊乱无任,责于刺史,则曰命官出于吏曹,不敢废也;责于侍郎,则曰量书判、资考而授之,不保其往也;责于令史,则曰按由历、出入而行之,不知其他也。黎庶徒弊,谁任其咎!若牧守自用,则罪将焉逃!必州郡之滥,独换一刺史则革矣。如吏部之滥,虽更其侍郎无益也。盖人物浩浩,不可得而知,法使之然,非主司之过。今诸道节度、都团练、观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将以下,皆使自择,纵其间或有情故,大举其例,十犹七全。则辟吏之法,已试于今,但未及于州县耳。利害之理,较然可观。向令诸使僚佐尽受于选曹,则安能镇方隅之重,理财赋之殷乎!”旣济(此名,源于雕龙),吴人也。(和当世一样,或出身,或来头,或文凭,或资历,全由组织人事部门定
    

       初,衡州刺史曹王皋有治行,湖南观察使辛京杲疾之,陷以法,贬潮州刺史。时杨炎在道州,知其直,及入相,复擢为衡州刺史。始,皋之遭诬在治,念太妃老,将惊而戚,出则囚服就辩,入则拥笏垂鱼,卽贬于潮,以迁入贺;及是,然后跪谢告实。皋,明之玄孙也。(表现了曹王皋的德与才。倘若无杨炎,岂不被诬陷了,现在还能天真吗?)
    

       朔方、邠宁节度使李怀光旣代郭子仪,邠府宿将史抗、温儒雅、庞仙鹤、张献明、李光逸功名素出怀光右,皆怏怏不服。怀光发兵防秋,屯长武城,军期进退,不时应令。监军翟文秀劝怀光奏令宿卫,旣离营,使人追捕,诬以他罪,且曰:“黄萯之败,职尔之由!”尽杀之。(阴谋加越权
   

         九月,甲戌,改淮西为淮宁。
   

         西川节度使、同平章事崔宁,在蜀十余年,恃地险兵强,恣为淫侈,朝廷患之而不能易。至是,入朝,加司空,兼山陵使。
   

        南诏王合罗凤卒,子凤迦异前死,孙异牟寻立。冬,十月,丁酉朔,吐蕃与南诏合兵十万,三道入寇,一出茂州,一出扶、文,一出黎、雅,曰:“吾欲取蜀以为东府。”崔宁在京师,所留诸将不能御,虏连陷州、县,刺史弃城走,士民窜匿山谷。上忧之,趣宁归镇。宁已辞,杨炎言于上曰:“蜀地富饶,宁据有之,朝廷失其外府,十四年矣。宁虽入朝,全师尚守其后,贡赋不入,与无蜀同。且宁本与诸将等夷,因乱得位,威令不行。今虽遣之,必恐无功;若其有功,则义不可夺。是蜀地败固失之,胜亦不得也。愿陛下熟察。”上曰:“然则柰何?”对曰:“请留宁,发朱泚所领范阳兵数千人,杂禁兵往击之,何忧不克!因而得内亲兵于其腹中,蜀将必不敢动,然后更授他帅,使千里沃壤复为国有,是因小害而收大利也。”上曰:“善。”遂留宁。
  

        初马璘忌泾原都知兵马使李晟功名,遣入宿卫,为右神策都将。上发禁兵四千人,使晟将之,发邠、陇、范阳兵五千,使金吾大将军安邑曲环将之,以救蜀。东川出兵,自江油趋白坝,与山南兵合击吐蕃、南诏,破之。范阳兵追及于七盘,又破之,遂克维、茂二州。李晟追击于大度河外,又破之。吐蕃、南诏饥寒陨于崖谷死者八九万人。吐蕃悔怒,杀诱导使之来者。异牟寻惧,筑苴咩城,延袤十五里,徙居之。吐蕃封之为日东王。
    

        上用法严,百官震悚。以山陵近,禁人屠宰;郭子仪之隶人潜杀羊,载以入城,右金吾将军裴谞奏之。或谓谞曰:“郭公有社稷大功,君独不为之地乎?”谞曰:“此乃吾所以为之地也。郭公勋高望重,上新卽位,以为羣臣附之者众,吾故发其小过,以明郭公威权不足畏也。如此,上尊天子,下安大臣,不亦可乎!”
    

        己酉,葬睿文孝武皇帝于元陵;庙号代宗。将发引,上送之,见辒辌车不当驰道,稍指丁未之间,问其故,有司对曰:“陛下本命在午,不敢冲也。”上哭曰:“安有枉灵驾而谋身利乎!”命改辕直午而行。肃宗、代宗皆喜阴阳鬼神,事无大小,必谋之卜祝,故王屿、黎干以左道得进。上雅不之信,山陵但取七月之期,事集而发,不复择日。
    

        十一月,丁丑,以晋州刺史韩滉为苏州刺史、浙江东‖西观察使。
    

         乔琳衰老耳聩,上或时访问,应对失次,所谋议复疏阔。壬午,以琳为工部尚书,罢政事。上由是疏张涉。
    

        杨炎旣留崔宁,二人由是交恶。炎托以北边须大臣镇抚,癸巳,以京畿观察使崔宁为单于‖镇北大都护、朔方节度使,镇坊州。以荆南节度使张延赏为西川节度使。又以灵盐节度都虞候醴泉杜希全知灵、盐州留后;代州刺史张光晟知单于‖振武等城、绥‖银‖麟‖胜州留后;延州刺史李建徽知鄜、坊、丹州留后。时宁旣出镇,不当更置留后,炎欲夺宁权,且窥其所为,令三人皆得特奏事,仍讽之使伺宁过失。
    

       十二月,乙卯,立宣王诵为皇太子。
    

       旧制,天下金帛皆贮于左藏,太府四时上其数,比部覆其出入。及第五琦为度支、盐铁使,时京师多豪将,求取无节,琦不能制,乃奏尽贮于大盈内库,使宦官掌之,天子亦以取给为便,故久不出。由是以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有司不复得窥其多少,校其赢缩,殆二十年。宦官领其事者三百余员,皆蚕食其中,蟠结根据,牢不可动。杨炎顿首于上前曰:“财赋者,国之大本,生民之命,重轻安危,靡不由之,是以前世皆使重臣掌其事,犹或耗乱不集。今独使中人出入盈虚,大臣皆不得知,政之蠹敝,莫甚于此。请出之以归有司。度宫中岁用几何,量数奉入,不敢有乏。如此,然后可以为政。”上卽日下诏:“凡财赋皆归左藏,一用旧式,岁于数中择精好者三、五千匹,进入大盈。”炎以片言移人主意,议者称之。(财政管理制度
   

        丙寅晦,日有食之。
    

        湖南贼帅王国良阻山为盗,上遣都官员外郎关播招抚之。辞行,上问以为政之要,对曰:“为政之本,必求有道贤人与之为理。”上曰:“朕比以下诏求贤,又遣使臣广加搜访,庶几可以为理乎!”对曰:“下诏所求及使者所荐,惟得文词干进之士耳,安有有道贤人肯随牒举选乎!”上悦。
   

      崔佑甫有疾,上令肩舆入中书,或休假在第,大事令中使咨决。
    

      德宗神武孝文皇帝建中元年(庚申、七八〇年)
    

      春,正月,丁卯朔,改元。羣臣上尊号曰圣神文武皇帝;赦天下。始用杨炎议,命黜陟使与观察、刺史“约(估量)百姓丁产(人丁财产),定等级,改作两税法。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罢之;二税外辄率一钱者,以枉法论。”
   

       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所在赋敛,迫趣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各随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纪极。民富者丁多,率为官、为僧以免课役,而贫者丁多,无所伏匿,故上户优而下户劳。吏因缘蚕食,旬输月送,不胜困弊,率皆逃徙为浮户,其土著百无四五。至是,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傜悉省,皆总统于度支。上用其言,因赦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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