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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唐代的兴衰与赋税制度之间的关联,唐德宗为分界点

 昵称32901809 2020-04-07

中国历史上,唐代的兴衰与赋税制度之间的关联,唐德宗为分界点

唐代赋税制度大体可以以唐中期为界,即唐德宗在位期间,分为两种:一是租庸调制度,二是两税制度。租庸调制适用于唐前期,但执行了一段时间即出现崩溃的迹象,而类似于租庸调制的户税和地税将逐渐演变为重要的税种,也可以说是国家的主要税源。此后户税和地税彻底取代了租庸调制,并且在户税和地税的基础上发展形成了“两税法”,可以这样说户税和地税在唐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发挥了桥梁与纽带作用,为租庸调制向“两税制”过度提供了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实践经验。

租庸调制实行的基础在于“均田制”,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共同构成了朝廷与老百姓的双向合作关系,朝廷将土地授于农民,农民生产出粮食,布帛,丝绸等劳动产品再以赋税的形式上交朝廷,唐代当时的标准是每人每年交纳租粟两石,调绢二丈,庸绢六丈,以保证朝廷获得一定的资源。换句话说“均田制”之授田制度体现了朝廷对于老百姓的义务,而租庸调制之赋税则体现的是农民对朝廷的义务。

这种双方相互之间的义务得以维持的基础是双方必须遵守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很不幸,由于种种原因“均田制”逐渐难以维持,建立于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自然也就成为空中楼阁,被淘汰只是时间的问题了。要想了解租庸调制的崩溃,首先要了解“均田制”制度为什么会“流产”!

首先,均田制制度流产的最主要原因是,均田制已经完全不能够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就均田制本身的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带有村社残余性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其特点就是一个“均”字,它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是农业生产水平较低,商品货币也不发达阶段。否则,相伴而来的贫富差距,土地兼并与土地规模化经营,肯定会冲击并逐步瓦解本身就不太牢固的“均田制度”。

中国历史上,唐代的兴衰与赋税制度之间的关联,唐德宗为分界点

到了唐中期,随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商品货币化也逐步形成,就使得农村内部发生了快速的两极分化,土地兼并迅速开展,“富者田连千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已经形成。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纷纷通过各种方法来吞并土地。这就是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下的主流趋势。而在唐代均田制的话语权体系下“永业、实口、授田以后限制买卖,但并不是绝对的。如《田令》中就规定:“如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亡者亦如此,乐迁就宽乡者也听卖口分,卖其住宅,抵店者,碾铠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

所谓租庸调制,其中租就是田租,庸是指杂役,调是应交纳的土产税,即根据当地的土特产来纳税,除此以外还要负担杂傜和兵役,这些内容便构成唐代主要的征税制度。

那么均田制就是通过战争以后所占领的土地按一个男人(必须是个成年人)可以无尝授得40亩土地,一个女人(必须是成年人)可以无尝授田20亩土地,由个人去开垦种植,待土地上的粮食有了收成以后,就得给朝廷交纳税赋。租庸调制便是建立于均田制基础上的赋税徭役征收制度。

也就是说,虽然土地被朝廷限制买卖,但是出现了意外就另当别论,所以想卖者就不怕找不到机会或者说借口,对于想买者更是机会多多。实行土地大量兼并和转移,到了唐开元年间“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溢于汉成哀之间”,当时的王公贵族,富商大贾不仅侵占了大量肥沃的土地,而且还违法收购农民手中的土地,土地性质的根本改变,均田制也就迅速被破坏了!

当然,均田制的崩溃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1.授田严重不足

唐初,由于长期战乱,无主的土地较多,均田制得以维持,几十年过后,随着地主阶级以兼并土地或者以赏赐名义获得的大量土地以及长期以授田给农民,朝廷手里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同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稳定,人口急剧增长,共同导致授田严重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在唐代核心地区——关中平原,由于人口聚增,且官僚地主阶级在贞观年间朝廷已经没有足够的土地授于农民,而且敦煌、高昌这些边远山区从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就出现了无田可授之被动局面,比如说一家六口,夫妻俩人带四个孩子,应该授田六十亩,而实际授田仅有二十亩,不及原标准的三分之一,土地资源短缺到如此地步,均田制也就名存实亡了。

2.土地分割严重

除了上述提及的授田不足问题以外,土地碎片化是另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唐中期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朝廷掌握的土地十分有限,因此很难做到应该一次授田到位给于农民,而是采取分次授于,因为多次授田的地址不可能统一,就导致了土地土地分割非常严重问题的产生,尽管一户能分得几亩或几十亩土地,本就不多的土地还分散在不同的地方,这样一来,四处的土地不相近,有些土地之间相隔几十里,为种植几亩农田来回跑几十里路,显然不合算也不合理,并且根本做不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量分散的土地使农民无法耕种而转手倒卖,也为地主阶级兼并土地创造了最佳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利于“均田制”的实施。

3.沉重的剥削

所谓沉重的剥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均田制下尤其是对农民授田不足,社会矛盾更加突出,虽然农民实际上根本无法得到应该授于的土地,但是朝廷却不会因为授田不足而减少租庸调制赋税的征收,其对农民的剥削力度不停地增加,另外唐朝初期休养生息阶段过去以后,就开始了频繁的征战,繁重的兵役和杂役压的老百姓都喘不过气来,沉重的负担压在老百姓身上,关键是由于土地兼并,授田又严重不足,土地分割现象频繁,加之过度的剥削等因素,大量贫困的自耕农无力抵抗来自朝廷和地主的双重剥削,被迫转让或放弃了土地,流离失所沦为流民,不管朝廷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阻止农民逃亡,农民的逃亡现象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是愈演愈烈。在这样的情况下“均田制”走向崩溃,而与均田制相依为命的“租庸调制”也就名存实亡。

唐代户税与地税的开征,并非是在租庸调制崩溃以后才形成,而是在唐中期与租庸调制并行的两个税种,只是在租庸调制尚能维持时,户税和地税占的比例小一些而已,而在租庸调制度流产以后,则户税和地税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租庸调制的替代方法。

户税和地税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它比租庸调制有更加广泛的征收对象和很大的群体,而这样不同的方法完美地适应了当时社会变化发展的形势,很好地解决了由于农民大量流亡而产生的征税问题。

所谓征收群体不同是指唐代规定:所有流内九品以上官员,男18岁以下60岁以上,残疾人,部曲宫女,奴婢皆为不课户,这些人员不用交租庸调制赋税,所有的租庸调制赋税都由18岁至60岁的男女成人去承担,并且已经流亡的农民也不用交租庸调制等相关赋税,因为他们已经失去征税的基础——土地,但是反过来说这样一来也成为农民大量逃亡的诱发因素。

虽然说上述几类人不需要交税,但是他们确要按时按户交纳户税和地税的。“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150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30万贯,以供军队经费以及驿站和邮递之用。每年还加别税50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庙开销”。

户税分一年两次征收,而其税率每年是不等的,三年一大税,其他则两年一小税大税的税额比小税基本上高出两倍以上。户税的用途主要是供给传驿,邮递以及朝廷的办公经费。按天宝年间统计,户均交税200万贯,200万贯在当时来说也非常可观,这就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著名的“人头税。”

地税本名义仓税,是一种源自隋朝的税种。其本来的性质相当于农业保险,于丰收之年向农民收取粮食由朝廷立仓为储,称为义仓,当发生灾难时朝廷就可以开仓济事,赈灾济贫,以增强农业生产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到了唐朝后期,朝廷为了统治集团的利益,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成为了朝廷的一项正式税收,并且是严格按照土地的实际面积予以征税,这就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著名的“土地税”。

人头税与土地税由于拥有广泛的征税对象,收税的目的得以实现,朝廷的地位也得以巩固,而成为唐朝两项重要征税收入。

中国历史上,唐代的兴衰与赋税制度之间的关联,唐德宗为分界点

唐德宗继位以后,由宰相杨炎上书,指出了租庸调制的种种弊端,正式提出全面采用“两税法”并且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取代了实行多年的“租庸调制”税收制度。

“两税法”的实施,可以理解为赋税分两季征收。夏季一次,秋季一次。这里是指征收方法,但其实质还是人头税和土地税。

租庸调制的废止和两税法的确立,不仅是税赋制的改革,也是封建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这就标志着延续了几百年的“均田制”从此以后退出了历史舞台。也为之后几百年来盛行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下田园经济形态以雇佣劳动关系之先声,而“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的流产,两税法的确立,为土地加速兼并和重组的进行与田园经济形态的发展,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必然趋势,也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逐渐由前期走向了后期。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作者:王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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