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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国际范儿的北仲新规,如何影响我们的商事纠纷

 对赌实务 2019-08-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交易规模越来越庞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再加上仲裁本身一裁终局、保密、专业程度高和易于跨地域执行等优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首要方式,每年全国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翻倍增长。

但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施行以来,国内的仲裁机构主要收费依据是《仲裁法》第七十六条和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这样的仲裁收费制度已经难以适应中国仲裁的发展和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的要求,难以吸引更多的当事人(尤其是国外的当事人)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甚至成为中国仲裁发展的桎梏。因此,中国仲裁的收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今天,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在北京召开“仲裁新规则和收费办法及仲裁实务”座谈会,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副秘书长陈福勇,朝阳律协会长杨光、副会长孙为,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琳、李高来等业界大咖共同出席了本次座谈会,探讨北仲将在9月1号开始施行的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对未来北仲乃至中国仲裁发展的重要意义。

林志炜秘书长拿数据说话,开门见山的指出仲裁业务对律师来说是一座富矿、一片蓝海,欢迎更多的律师与北仲一起打造专业的、友善的、创新的仲裁。

杨光会长发言称:“北仲此次的新规则,彰显以人为本的精神。明确了仲裁员的地位和角色,合并仲裁条款为当事人服务,更加精细的规则设计,增加了机构工作人员仲裁的可预期性。”

邱琳律师认为此次新规则首先展现了北仲的商业化思维,释放出为出现争端的交易提供最有效解决方案的诚意,对争议的解决与成本的付出体现出正向、清晰的引导;其次体现了北仲的国际化视野,一方面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去,一方面大量境外资本进入中国,中国的创业者或者中国的资本有更强的议价能力的时候,更希望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地方、法域高效便捷地解决争端,对于企业及企业家来说,解决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取得公平公正的裁决,更在于问题的解决方式、路径及效率 ,这些避免掉的隐性成本给企业及企业家带来的价值远远高于以金钱形式表现出来的获益;最后,北仲有能力、有诚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处理机制及流程。更重要的是,对于明知自己无法取得胜诉裁决的当事人,当他们希望利用程序便利拖延时间,获取程序带来的时间利益时,北仲的选择就是对缔约诚信的试金石。

同时,邱琳律师也表达了对北仲新规则的3点担忧:

(1)充分表达与计时收费的矛盾。一方面北仲给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每一个表达的机会与程序权利的保障都对应着时间,在按小时计费的场景下,自然意味着成本的增加。那是否会让当事人仍旧选择按争议标的收费的模式,而让计时收费形同虚设。

(2)对北仲品牌的信赖,与仲裁员和北仲机构分离导致的担忧的矛盾。北仲品牌本身意味着专业、高效、便捷、私密,以往当事人选择北仲是因为北仲的品牌,是因为从收费模式开始释放的信号就是裁决是由机构负责的。当更加清晰的传递出机构与仲裁员相互独立的时候,如何将北仲的品牌平移到仲裁员身上,让北仲名册的仲裁员与北仲有同样的公信力,比如更加透明的仲裁员选聘制度及流程等。

(3)富人的仲裁游戏,处于危困期的企业无力选择仲裁的矛盾。

邱琳律师认为,北仲此次的新规则向司法界,或者仲裁界展现了敢于担当和勇于创新的决心和最大诚意。虽然这种收费标准的调整,尤其是仲裁员小时费率的运用可能会面临丧失部分案源的风险,这是调整期的阵痛,但是从长期的发展来看,更有价值。

当然,最重磅的干货还是陈福勇副秘书长所做的北仲新规则官方解读,向大家展现北仲作为一家国际仲裁机构砥砺前行的决心。以下是陈福勇副秘书长的发言内容摘要(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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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提升至500万元以上

从每年仲裁机构统计的案件标的额情况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货币价值的不断变化,仲裁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比如北仲2018年收案4872件,累计标的额超过人民币751亿元。北仲新规则将仲裁普通程序标的额的适用标准从100万元调整至500万元,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争议金额在1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的案件,可以提高仲裁效率并降低当事人商事争议的仲裁成本。

但其更深远的含义在于与国际接轨。北仲原以100万元作为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区分标准,其目的在于培养新仲裁员,但现在北仲要全方位的与仲裁国际惯例接轨,慢慢的从培养新仲裁员的模式过渡到被选聘的仲裁员均需具有一定的仲裁经验,比如提供自己作为仲裁员的裁决书可以作为申请北仲仲裁员优先聘用条件。

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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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实行全新的收费标准,将仲裁费用明确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此次费用制度改革是北仲仲裁规则修改的核心和亮点。

关于收费问题,现行仲裁规则区分国内案件和国际商事案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国内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二者均按照争议金额计算)

2、国际商事案件:立案费(固定1万元)+管理费(按照争议金额计算)+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费率或争议金额计算)

全新的收费标准将仲裁费区分为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实现北仲与国际的接轨,有力地推动北仲的国际化进程;同时向当事人传递出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的信号,仲裁机构与仲裁员都是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的主体;让当事人清楚仲裁费用的构成及用途,同时提高仲裁员的积极性,进而保证北仲的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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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收费标准提高了最低收费,同时明确规定了收费的封顶金额

现行仲裁规则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为5100元,新规则将门槛提高到17000元(机构费用5000元、仲裁员报酬12000元),适当提高最低收费标准,可以促使小标的额民事案件选择更加经济的解决方式,如诉讼或调解,让争议标的额较大的商事案件选择仲裁,回归仲裁本源,进而充分发挥仲裁自身的优势,如行业专家断案;效率高;审理过程及裁决结果不公开等。

在提高最低收费的同时,新规则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了费用封顶金额,仲裁员最高报酬为1800万元(三人仲裁庭),对应争议金额为86.82亿元;机构费用最高为876.1万元,对应争议金额为50亿元。在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的基础上,有效地降低了大标的额案件的仲裁成本。与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对比,在大标的额案件的仲裁成本上,北仲已经体现出了相当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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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收费标准规定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

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按照工作小时收费,最为合理。仲裁员审理案件,必然会付出时间和精力,时间和精力的多少往往与案件本身的争议金额没有必然联系,而与复杂程度及案件材料的数量紧密相关,最终体现在工作小时数上。

在现阶段国内对法律服务计时收费方式尚未完全接受的背景下,北仲为国内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计时收费的选择,将有利于计时收费方式的进一步推广,推动法律服务市场走向成熟并加快与世界的融合。

北仲新规则给予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收费方式的权利,但要求本请求与反请求的收费方式是一致,或者按小时,或者按争议标的;如果选定按小时计费的方式,案件收费也不因国内、国际案件而有所不同,但这种可选收费方式的未来效果如何,尚需要实践来检验。


从上述第2.3.4项调整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次费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专职仲裁员的时代要来临了,一直以来我国的仲裁员都是兼职的,加之并不高昂,甚至略显低廉的仲裁员报酬一直被争议。这一次关于仲裁员报酬的调整不仅仅让仲裁员的权责有了更好的对应,更重要的是,鼓励那些持续在专业上长期、深入钻研的仲裁人,让他们有成为专职仲裁员的尊荣、保障和动力。我们看到在香港一个仲裁员的报酬封顶就是1400多万元,我们还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同时,针对仲裁员的双重交税问题,我们也在努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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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增加规定多份合同合并申请条款

在仲裁案件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的基础上,北仲新规则增加了多份合同合并申请的规定,目前考虑的掌握标准是:五份合同原则(含五份),即多份合同合并申请,原则上不能超过五份,如果确实涉及到几百份买卖合同等,可以考虑每30份一组分组立案。在收费标准上只做微调,比如五份合同合并申请的,每多一份合同多收1000元;30份以上的,每多一份合同多收2000元。

实务中,需要合并申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双方之间签订了内容相同的一系列买卖合同/订单,标的物一样,实际付款时也没有进行区分,这类案件就非常适合合并申请。合并申请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仲裁成本,而且有利于仲裁庭了解和把握整体事实,提高效率并避免矛盾裁判的产生。

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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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进一步完善紧急仲裁员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紧急仲裁员和申请临时措施收费标准

新规则在紧急仲裁员条款中明确了当事人提交的临时措施申请书需包含哪些内容,明确了紧急仲裁员程序中电子送达方式的优先性。这两项措施都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值得称道。

当事人在向仲裁机构提交文件时,通常都希望仲裁机构能够提供文件的格式样本,对文件的内容进行明确,避免不必要的反复修改从而提高效率。

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临时措施,通常都因为情况较为紧急,对时间要求较高,在紧急仲裁员程序中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与此同时,新规则实施了全新的《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与新的仲裁案件收费一样,新标准也区分机构费用和紧急仲裁员费用,机构费用为固定金额1万元,更换仲裁员,每次加收2000元;仲裁员报酬最低为2万元,也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

事实上,申请临时措施新规则的调整意在财产保全,因为仲裁和法院的衔接问题,导致很多人因为财产保全问题而对仲裁的选择望而却步,虽然北仲已经与北京的若干法院就财产保全的手续、流程等操作层面达成一致,提高保全效率,但该新规则意在彻底扫除当事人因财产保全而回避仲裁的窘境。

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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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其他方面的修改

该部分修改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属于仲裁机构管理性质的期限,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上述期限主要包括受理仲裁申请的期限、发送仲裁通知的期限、转答辩材料的期限、发反请求答辩通知的期限、发组庭通知的期限。其中,受理仲裁申请的期限由5日增加为10日。

本人感触最深的要数保全案件,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尤其是需要在北京以外地区进行的保全,而现行仲裁规则对向被申请人发送答辩通知是有严格的时限要求的,这就使得部分申请人为了争取时间,不得不故意提供无法送达的地址,导致程序的拖延和工作量的无谓增加。新规则为解决保全的时间问题提供了一个更灵活的解决方案,相信会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其他方面还包括了仲裁电子化,例如开发使用智慧仲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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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这次北仲的新规则,进一步推动北仲深入国际市场,提升北仲在国内外的服务能力,让中国仲裁不仅在制度层面与国际接轨,更在理念上与国际同步;不仅降低了我们解决商事纠纷的经济成本,还可以让我们享受到北仲国际化的仲裁服务。

这次革新,对北仲来说是迈出了一小步,但是对中国仲裁来说却是迈出了一大步。北仲首次确立了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仲裁员的报酬来自当事人,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改变了以往仲裁机构本位的认识,回归了仲裁本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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