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卖房违约被重罚 法官:不支持通过失信方式而获利行为

 昵称27206392 2019-08-29

   法官:法院不支持通过失信方式而获利的行为
 
   针对近期频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杨浩法官、廖志明法官表示“法院不会支持通过失信的方式去获利的行为”。
 
   问:去年以来,东莞房市交易火爆,房价持续上涨,尤其是临深片区涨幅很大,导致一些二手房交易发生买卖纠纷,介绍一下情况。

   杨浩:根据市第三法院的数据,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该院管辖塘厦、凤岗、清溪、黄江等临深片区的民事审判庭共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38宗,对比去年同期68宗,增长近5倍。就市中院民一庭来说,这类案件二审目前也日益增多。
 
   问:那么,对于卖方签了合同后毁约,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双方应该注意什么?

   杨浩:市场是变化的市场,买卖应当谨慎。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均应诚实信用、遵守契约,严格履行。卖方不能因为房价的上涨就不卖,买方也不能因为房价的下跌就不买,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代价, 法院不会支持通过失信的方式去获利的行为。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要详细、明确。二手房买卖合同往往涉及买方申请按揭贷款、卖方申请赎楼注销抵押、担保公司担保银行贷款等手续,牵涉到银行、担保公司、中介公司、买卖双方等多方主体,对合同履行的各个流程所需要的时间、资金及需要配合处理的主体应尽可能的约定清楚。
 
   问:对个人来说,买卖房屋是一件大事,如何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

   廖志明: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要详细、明确,可适当提高违约金预防一方违约。对一方违约后相关的中介服务费、担保服务费、另一方因违约方行为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等费用负担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会出现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双方约定对付款时间等进行细微的变更,比如卖方同意买方比合同约定日期推迟一两天付款的情形。因此双方均要注意保留在协商过程中的证据,包括视频录像、通话录音、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也可以签订新的书面协议。
 
   问:在东莞,大多数二手房买卖都通过中介公司,对于中介公司应该如何引导双方交易顺利进行?
 
   廖志明:买卖房屋过程中找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大部分的二手房交易签订的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同时,也应当思考如何提高包括格式合同在内的服务质量,降低违约风险,对双方的交易过程要实事求是的记录。因为一旦发生纠纷产生诉讼,中介一般会作为第三人应诉,也必将为此付出必要的人力、物力等诉讼成本。

   二手房买卖一般是由中介公司牵头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后不应做“甩手掌柜”,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对合同约定需自己承担义务的环节,应保存好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的证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