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建税基本规定 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烟叶税 资源税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除规定的情形之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收购已税产品不扣缴) 二、税率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或扣缴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或扣缴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数量的确定 (1)具体规定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解释】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①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②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③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④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四、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减免。(不包括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 4.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5.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6.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7.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8.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9.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10.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1.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进出口政策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买方缴纳)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10% (二)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四、税收优惠 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 4.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五、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提示】退货的:自申报之日起,按已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全额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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