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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消防未通过验收发生火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今夜无眠了 2019-08-31

来源:罗湖消防

商铺消防未通过验收发生火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件情况

某商贸公司系成都市某机电城某区的修建方。2003年4月25日,某商贸公司申请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某机电城竣工的16~31栋和48~49栋进行消防验收,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意见为基本合格,提出两点整改意见:(1)地下室消火栓并齑应改为金属盖,并增加标识;(2)市场应划行规市定位相应的消防管理。竣工后,某商贸公司未办理集贸市场的登记,将部分房屋陆续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某机电城某区21栋未经规划验收,也未办理产权登记。

钱某系成都市某区20栋24号铺面的业主。2010年12月28日,成都市某区的某机电城发生火灾,造成某区20栋、21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6154205.8元,一人死亡。2011 年12月16日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此次火灾作出事故认定书,査明起火原因为:位于某区21栋19、20号铺面内夹墙上的插座与插头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可燃物成灾。胥某某系某区21栋19、20号铺面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某商贸部。某物业服务企业系某商贸公司选聘的某机电城某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火灾事故发生后,钱某诉至一审法脘,请求判决某商贸公司、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问题

本案中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如何确定?

判决结果

一审认定,胥某某作为某区21栋19、20号铺面的使用人,因其疏于对铺面内夹墙上的插座、插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管理,从而导致插座与插头接触不良发热并引燃可烯物引起火灾,应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作为某杨电城某区建筑的建设单位,发生火灾的某区21栋未办理规划以及产权手续,某商贸公司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存在过错,故应当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区域内的货物堆放多已构成消防隐患,某物业服务企业对此未尽管理义务,故某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火灾发生时某机电城室外消火栓无水,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查验,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故某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确定某商贸部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1)胥某赔偿钱某各项损失费用93769.26元;(2)某商贸公司赔偿钱某各项损失费用70326.9元;(3)某物业服务企业钱某各项损失费用70326.9元;(4)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商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某商贸公司作为某机电城的建设单位和开办人,整个某机电城市场并未整体通过消防验收,并且某商贸公司将开办的某机电城分割销售,发生火灾的两栋建筑物经营未划行规市,消防验收时提出的“市场应划行规市定位相应的消防管理”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增加了火灾隐患,同时某商贸公司在选定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服务企业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问题。由人民法院参照相间地段、间等面积商铺的租金进行认定,酌情认定相同地段铺面的中间价格,以铺面为例年租金12万元的标准较为恰当该损失由某商贸部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即“驳回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胥某赔偿钱某各项损失费用93769.2元”为:某商贸部赔偿钱某某 77022.8元;(3)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某商贸公司赔偿钱某各项损失费用70326.9元”为:某商贸公司赔偿钱某某57767.1元;(4)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某物业服务企业赔偿钱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费用70326.9”为:某物业服务企业赔偿钱某57767.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囯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法院采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按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引发火灾的商户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方案具有的参考意义在于一常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的认定。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在于:

1、某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区域内的货物堆放多已构成消防隐患,某物业服务企业对此未尽管理义务;

2、火灾发生时某机电城室外消火检无水,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未尽到维护和查验的义务;

3、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某物业服务企业未做好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故二审法院依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最终判决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30%的责任。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两点:一是某小区的整体消防并未通过验收,二是火灾时作为重要消防设施的消火栓无水。

首先,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有义务做好消防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尽到查验义务,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入驻新的物业服务区域之前,应注意对相关消防验收文件进行查验核实,否则可能因为物业承接查验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同时基于与业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做好消防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

综上,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方面的义务体现在三个方面:

1、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新的物业时,必须加强对消防文件的查验工作,降低法律风险;

2、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及时对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并加强消防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对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排除;

3、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做好救助工作,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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