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超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能否按无证经营定性处罚? 【咨询】 食品超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能否按无证经营定性处罚? 【参考意见】 一、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超范围经营按未取得许可定性处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附: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入网”之外的食品经营者的超范围经营不能按未取得许可定性处罚,而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依据:2018年10月9日,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其中明确:“如果经营者有许可证但其超越许可范围,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附: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许可证过期继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视为未取得许可 依据: 1.原食药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中明确指出:“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2.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12月20日在公众留言系统明确回复:“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笔者在此需要提请广大执法人员注意的是,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又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食药)部门应积极履行依职权注销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第四十三条就注销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第三十八条就注销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在《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二)》中明确指出:“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食药)部门应积极履行依职权注销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又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都要及时依职权注销,使过期但未注销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数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减少为“0”,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履职风险。在履行依职权注销职责中,市场监管(食药)部门应向经营者进行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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