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及可参考类似案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同时,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抵押主债权,但主债权超过早已超过还款期限多年时,出借人无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且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抵押权消灭。 可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案例“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二、部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该案例涉及两层问题,第一层为诉讼时效问题。法律给予权利受损害的主体救济的权利,对应至类似借款的案件中,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自己都时隔多年不闻不问,或者仅仅停留在口头理论的阶段,而不知道寻求法律救济,则法律对这样的出借人不会再保护。因此如果遇事发现私下无法妥善解决,除了自愿放弃外,只有尽早诉诸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后,大部分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由原本的2年变为3年,但仍需注意,这只限于诉讼,不适用于仲裁,且即使诉讼案件,仍有多种案件诉讼时效短于3年。 第二层则是抵押权问题。不动产抵押权一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方可生效,否则仅从保护债权角度看,这口头或书面上的“抵押权”没有任何意义。且即使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抵押权也当尽快行使。在本文举例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债权人因长期不行使抵押权,也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未经过,最终连作为还款保障的抵押权也被人民法院判决消灭。如仅就该案例讨论,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已过,借款人仍不愿还款的第一时间起诉出借人要求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变价保障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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