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如果从今年往后推算,就是从2004年开始入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了。 但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还要看具体实施细则。那么,哪种情况违反,哪种情况不违反呢? 且听我一一分析。 一、 2004-2019,这里分为两个时间段:1. 2004-2008,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使用的是《劳动法》,《劳动法》对于签订合同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一年一签没有任何问题。 2.,2008-2019,《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于合同签订做了明确的规定:除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形,即: 1)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的 2)劳动者不存在病假及不胜任工作情形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2008年以后,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且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综上所述,本案例是否违反劳动法的关键点,要看劳动者有没有书面提出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只要有这个书面签字,就不违法,如果没有,就要依法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啦。四、题外话:自从2008年颁布《劳动合同法》,根据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一些不法之徒,就开始利用法律的这条规定,专门去企业“碰瓷”。在发现企业第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工作快满一年辞职,并诉诸社保局劳动仲裁,要求两倍工资,并屡屡得手。不少企业为自己的不懂法、不规范管理,付出了代价。此种“碰瓷”行为虽然可恶,却也给企业提了醒,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发展壮大! 我是晶,社保的事儿,我跟您说,请关注我~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同看法请评论区留言讨论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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