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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公司做了15年,劳动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这种情况违反劳动法吗?为什么?

 lin5168g 2019-08-31

【赤脚企业培训师】为您深度解惑:在一个公司做了15年,劳动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这种情况违反劳动法吗?为什么?

【答案】

你已经连续工作满15年了,单位应该早就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你支付双倍月工资的。

【原因解析】

在你与公司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你本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你只要同意继续续订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就需要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需要向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与弊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言外之意是属于有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这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3个月、半年、1年、5年、10年,甚至是更长的时间。不论时间长短,这种劳动合同都是有起止日期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尤其是连续签订超过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

(1)有利于用工自主权的选择。很简单,就是劳动合同一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自由选择依法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相对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

(2)具有刺激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帮助用人单位筛选那些优秀的劳动者。劳动者本人如果不上进,态度不端正,工作绩效差,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反之,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这将会刺激员工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应用范围较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任何行业,任何岗位。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利之处

(1)到期后可能要支付相应的补偿。由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签订次数有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如果连续两次和劳动者签订了固定劳动合同后,第三次订立那种形式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说了算。如果不按照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要承担每月双倍工资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与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是一个没有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需要声明的一点是,在法律规定条件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而不在用人单位。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

(1)从员工的角度出发。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感觉到了工作的稳定性与安全感,利于自身的学习与提高,从而也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

(2)从企业角度出发。可以保证团队的稳定性,减少人员的流失给业务造成影响。

(3)降低用工成本。某些国有企业就与员工喜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样可以在劳动者退休后,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降低用人成本。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弊端。

(1)从员工角度出发。劳动者由于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有些错误,譬如懒惰这种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滋生懒惰行为,降低工作效率。

(2)人力成本增加。懒惰行为,导致的工作效率降低,就会增加人力成本;劳动者的医疗期、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这些都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决定。

(3)用工自主权受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条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就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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