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越辩越明,道越论越清 “医财圈”读者社区是医院财务工作者们博采众长、集思广益的专业交流空间。近期社区内对如下话题进行了热议,来自不同地区的医院财务人员各抒己见,我们也对此进行了总结,分享给各位。 问题(一):各位老师问下,好多信息软件支付一半合同款,发票开合同的一半,我们应该做什么分录。还没验收,一般等付最后笔发票开来才统一处理。已收到发票的,是否也做预付?有些信息化建设拖好几年。先前有发票就直接费用化了,或者直接无形资产了。 观点1:应该暂作预付账款,待验收合格后才确认无形资产。建筑工程和租赁业务预付款时,必须要求收款方出具正式发票,其他情况只需收款收据和合同。购买的信息软件属于无形资产,在预付款时不能通过在建工程处理。 观点2:不开发票凭什么预付呢?开了发票就要形成资产吗?资产形成有没有按形成的要件形成资产?按合同付款也是要发票的呀。按合同付,未全部付完从预付走,全付完后再冲掉预付形成资产,也不矛盾吧。账务处理如下: 1.预付时 财务会计: 借:预付账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行政(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2.付尾款时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 贷:预付账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行政(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另外,符合初始计量形成资产的条件或要求,才能形成资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见下图),形成资产时间是以合同完成时间来确定的。即使软件部分功能在使用,也不能确认为资产。 观点3: 赞成您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为委托开发的软件,属于预付款项,计入预付账款,最后结算后,计入无形资产,备注上注明入账金额详见某某凭证;如将已有软件进行升级改造等,转入在建工程。 观点4: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后续支出可以通过在建工程。见下图: 观点5:软件有它的特殊性,就是即使合同中模块未能全部开发完毕,但是已开发的模块即能投入使用。信息软件实际算是按进度付款,完成某个阶段,公司出具发票,医院支付款项,我们之前每笔都做了无形资产,导致一个项目由多笔无形资产组成。确实很不合理。就是这样做后会形成多笔无形资产,怎么处理合适?这个是否可以参照基建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先入“在建工程”。 观点6:这个我觉得应该跟对方商量,款可以按合同支付,发票还是等尾款支付验收了一起开票,这样无形资产就是完整的,否则你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就得摊销!不像固定资产我们可以通过在建工程来核算!对,我也觉得是,如果按合同进度支付款项确认无形资产感觉不合理,我认为没有完工正式投入使用就不能摊销! 观点7:那合同签定是否可以按开发内容分别签定,以解决跨期长、交付使用不同步的问题呢?委托软件商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合同中预付开发费用,按预付金额计入“预付账款”科目,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并支付剩余软件开发费用时才按总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建议交付时开全额发票,预付时开收据)这时才能摊销。预付时还未形成资产。对建筑工程有“在建工程”科目归集,监理等第三方结算审计,支出是确定的。而委托软件公司开发在未交付前不确定支出,故不能开发票,在此不适用。 建议:财务上的很多问题其实是由于前端业务端的处理形成的,因此现在更多的财务同仁也在呼吁需要财务管理控制点前移——在事前把财务的需求告诉业务部门,而不能只做好事后的记录和反映。建议像上述观点7里提到的,在合同签定时是否可以按开发内容分别签定,以解决跨期长、交付使用不同步的问题。 问题(二)各位老师,请教一下取消药品加成补助收到的财政拨款你们用来做什么了?可以购买小型设备那些不了?我们以前就是购设备,购设备我觉得麻烦的很,因为后期还要折旧。我们指标下在302的,有相关使用文件没有?今年账做的心里不踏实。 观点1:我们主要用于药品和卫生材料款项支付,不是想冲减,而是购进药品领用时再做太麻烦,付款时一步做了省事。如果要适度分离的话,好几个人做账,怕分离得不像样子。我们有好些经费是根据上面的政策来的款,我们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来款,指标到了再找相关业务科室去局上相关科室找文件,业务科室都找不到的,就由财务找局上内审科,再没有就找财政局。下在302用于买设备还要申请调整指标,更麻烦。 观点2:成都有文件,说不用于人员经费 。我们当地也没文件,经与财政沟通,只要不用于人员经费,其他均可,我们用于采购药品,相对简单点。 观点3:这是我们这里的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直接冲减药品支出了。这样不合适,还是建议像其他老师说的一样在付款时使用。 关于药品取消加成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 经费的性质-财政项目补助收入 依据1.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专项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广东省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以下简称药品减收),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 依据2.《医院财务制度》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 经费的开支范围 目前的财政预算安排,公立医院只有退休人员的经费属于基本支出范围,也就是说项目经费中不列支人员经费,除有财政特别安排。决算的时候,如果财政项目支出中列支了“人员经费”,审核会有核实提示。故:取消药品加成的经费使用不建议列支“人员经费”。可以列支公用经费开支,具体使用中,据实开支,不建议反冲公用开支处理。 观点4:但是,严格来说,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收入是政策性亏损补偿,而政策性亏损补偿按规定应是基本支出。这是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现在废止的是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还继续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财政的制度矛盾啊,只能依财政。 观点5:财务会计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 领用药品时 借业务活动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 贷库存物资 供参考 北京协和医院 总会计师-向炎珍建议:国家卫健委下拨的取消药品加成的补贴款也是可以用于支付药品款的,但不知道各省财政的规定是否有差异,但有一点可供大家参考:通常在财政拨款前需要各医院上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中就要列明用途,大家可以根据上报的用款计划来安排用途。如果没有明确,建议:一,不要用于人员支出,因为太敏感,且很多地方对哪些经费能用于人员支出是有限定的;二是不要用于资本性支出,因为资本性支出往往也是限定性支出,且财务处理比较复杂。除二者之外的费用性支出应该都可以。供大家参考: 1.收到这笔经费的时候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 贷:财政拨款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采购时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 贷:应付账款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3.领用药品时 借:业务活动费用(区分医院经费、财政经费) 贷:库存物品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4.付款时 财务会计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区分医院经费、财政经费) 贷:资金结存 问题(三):我们最近收到一笔质控经费,在我们医院设了几个质控中心,有部分用于社区中心,乡镇卫生院督导病历检查,同是督导人员,中医院,二医院的人可以领取劳务费,局上检查的时候说我院的不能领取,沒有具体文件,只说不能领,本单位人员觉得不合理。请问一下项目经费这种有没有具体的相关文件呀,财务相对弱势,空口白牙的说服不了业务科室。 观点1:上次省科技局指导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时指此费用专门针对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还有出去检查的费用。我们的质控分中心费用支出一般只给外单位人员讲课费,本院职工一般未支出,大部分用于培训费。 观点2:请教医院收到的中央财政补助(卫生总费用核算补助经费1万元)是否可以用于发放搜集数据人员加班补助。所以一直不敢用,再不用要收回了。 北京协和医院 总会计师-向炎珍建议:目前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一般都不能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本院职工(与科研经费相同),只能支付给外院人员或本院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研究生、临时工。本院职工可以从间接经费中发放绩效,如果项目有间接经费的话。各地财政对经费的管理模式不同,我们医院既有部委的质控基金,又有市级的质控基金,二者之间在开支范围等方面都有差异。因不清楚您这笔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的具体情况,不好妄加评论,但通常情况下不建议直接用这笔经费发劳务,可以换一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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