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逃废银行债务客户”,是指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务人和与债务人具有经济关联关系的客户(以下简称关联债务人)。 第三条 “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的范围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提供的金融债务人。 第四条 “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 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共同负责“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的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一) 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的; (二) 通过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的; (三) 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 (四)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五) 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的; (六) 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七)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 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九) 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第七条 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一) 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 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的; (三)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的; (四) 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制裁 第八条 “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 会员单位申请。当债务人及关联债务人出现上述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行为时,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交《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客户申报表》,申请把债务人及关联债务人列入“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客户申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事实; 2、申请人已经采取的维权措施,面临的维权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3、债务人及关联债务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经济状况; 4、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公开曝光等)可能产生的效果; 5、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 受理。协会维权部负责受理会员单位的申请。维权部对会员单位提交的维权申请进行登记、初审,七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及时将意见反馈申请人。 (三) 审核认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维权小组对初审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客户进行审核,做出认定,并就是否进行公开曝光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对需要进行公开曝光的客户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警示。下发警示通知书,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修改审核意见。 (二) 表决。警示期结束后,公开曝光名单提交会员大会进行书面表决,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同时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三) 曝光。按照会员大会表决意见,对确定公开曝光的名单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必要时,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维权小组对审核认定过程中的有关难点和问题,向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征求意见。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客户申报表》中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虚假,导致协会根据虚假申请做出的决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