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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演讲 | 齐明: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lawyer9ac8cs7b 2019-09-03

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齐 明

2019年8月31日,第三届长白破产法论坛在长春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黑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支持。本文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明在论坛上的发言内容,转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官方微信公众号,特此说明并致谢。

发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明确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第二是确定重整中的利益相关方,即存在哪些利益相关方,进而分析相关方之间存在哪些利益冲突、如何平衡的问题。第三是破产中的利益冲突。第四是破产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立法中的平衡与司法实践中的平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破产法的宗旨是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能够看到,至少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上看,我国的破产法并不单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体现多元化的价值目标。因而我国所讨论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是一个真的问题,并且是根植于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一个立意深远的问题。

关于破产法中的债务人保护,保护的究竟是什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所保护的必然是债务人主体,或者说是债务人主体的壳。在实践中,我们又往往体会到重整所保护的并不是一个空壳,而是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即学界上所称的持续经营价值,或者司法上所称为的重整价值。在1986年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被排除适用破产法,即不能进行破产清算。放在当下的语境中可将其理解为“不能进行破产清算但可以进行破产重整,且必须重整成功。”典型的如涉及水、电、煤气等企业。我们所保护的并不是壳资源本身,我们不关心企业的股东更迭,而是关心该企业是否能稳定、持续的发挥社会公共职能。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设立了三个入口和三个出口的立法模式,即清算、重整与和解。三个路径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到破产宣告为止确定最终选择的路径。另外还有清算式重整,以转让全部的资产并接收全部员工的整体形式保护持续经营价值。当战略投资人不喜欢这个壳,或者这个壳“很脏”,壳资源将给战略投资人带来巨大风险时,战略投资人不倾向于接壳,则可能采取清算式重整方式处理。 

在提及破产重整中所涉及的问题和解决上,首先要弄清楚重整的概念和目标。对于重整制度来说,我们首先应当厘清重整究竟是一个独特的法律概念?还是若干个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的叠加?个人认为,重整是两个制度的叠加,即债务调整的司法程序和收购程序的叠加。当把重整定位为债务调整程序和资产收购程序时,破产重整中所涉及的一些棘手问题,其中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问题的处理都变得于法有据。相反,如果将重整程序定性成为脱离非破产法律制度基础的独特程序,那么就可能出现从目的出发而任意解读适用破产法的情况出现,这类解读和适用之间可能是自相矛盾的。 

重整制度的价值是什么,又如何理解持续经营价值?原则上破产重整制度倾向于让债务人主体继续存活,这也是重整和清算之间的表层区别。重整的效果同样体现在对多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而因此重整也必然会涉及到更多的利益相关方。 

重整中往往涉及到多样化的债务调整和清偿方案,包括用现金、债转股、留债、债务转移等多样化的清偿方式,目前这些方式已经出现在目前我国较大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中。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考虑到资产变现困难的问题,规定可以进行实物清偿,为实物清偿的债转股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此,我想要强调两个问题,一个是债转股问题,一个是留债问题。在债转股的处理中可能涉及到股权评估,一旦股权评估不合理,就会存在强迫债权人接受高额评估或者超高评估的股价的情况,当前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另外就是留债问题,即债务延展。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可留?留多少?以何种标准判定? 

这是对重整目的的追问,即重整制度究竟应当被用来做什么?是解决眼前难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还是像美国破产法中所追求的目标,给企业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也就是把企业变成一个崭新的公司。如果按照后者的目标,企业不可以留债,而按照前者是可以留债的。 

个人认为,二者并不是完全不能融合的,问题是利益平衡点在哪里?也就是该类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我们在处理某粮贸企业破产重整案例时,就留债问题咨询了行业专家,确定粮贸企业正常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是多少,专家认为是70%,那么我们在案件处理中保留30%的留债作为资产负债,企业仍然是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如果超过70%就相当于问题并没有通过破产重整方式解决,破产重整程序变成了权宜之计。 

另外,关于清偿期限和战略投资人的投资金额问题。前面的发言嘉宾也都提到引进战略投资人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而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似乎都要围绕战略投资人展开。在历经万难引进了战略投资人并准备投入资金、收购企业的时刻,为了重整成功,实际上只要能留住战略投资人,任何条件也都是可以商量的。

接下来就要开始考虑杠杆收购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的评估值是账面价值200亿,负债300亿,那么战略投资人投入多少是合适的呢?此时既要考虑到正常资产变现的价值,也要考虑到杠杆收购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账目资产估值200亿,一般来说到银行融到100亿是很容易的。但是如果战略投资人不用自有资产收购,而是用融资的资金来收购目标企业,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引进这样的战略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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