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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聊法律专栏五】 在美财产联名和指定受益人—解密小操作中的大学问

 HiddenMe 2019-09-04

【史律师聊法律专栏五】

在美财产联名和指定受益人—解密小操作中的大学问

在前几期和大伙聊了遗嘱、信托和财富传承的一些基本知识。很多朋友会问,遗嘱、信托能不能自己DIY,或者网上哪里下载个格式文本填一下。作为一个接受法律教育数十载,又从业数十载,看到过很多光怪陆离,因小失大,因为觉得自己的情况特别简单,结果搞砸了,玩坏了不知道该如何收场的情况,以及因为网络上各种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士无法辨别真伪准确程度的文章之后,我还是要奉劝大家一句,有问题,找靠谱的专业人士,切莫把上百万的家产当儿戏。

请在靠谱专业两词上划下重点。如果在没有询问你身份状态、婚姻情况、财产种类、财产所在地、资产总额等等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在没有解释什么是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没有向你解释财产是如何按照遗嘱和信托的条款分配的话,就起草一份遗嘱和信托的话,那我劝你谨慎。因为十有八九对方连你的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律师至少需要花60%以上的精力在和你做前期的规划和制定传承方案中,最后才能恰到好处的落实到文件上。一切未经深思熟虑,在没有充分讨论法律和税务上影响的情况下就落笔的文件都是耍流氓的行为。

不过财富传承领域也并非完全没有DIY的机会,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几个简单易行、不用请律师,自己也可以搞定的传承方式:联名和指定受益人。不过即便是自己可以完成的简单操作,其背后法律和税务上的利弊、影响和后果也是非专业人士所想不到的。不信且听我细细道来。


1、联名共有财产(joint ownership)

美国是个财产法极为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毕竟作为资本主义的核心问题,私有财产的权利种类、归属等,都发展的很完善,充分展现了英美法系的灵活性和务实性。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是一门非常有趣的学课,不过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就不好玩了,特别是由于中国的财产法效仿苏联和大陆法系,财产形式、种类和实务操作都和英美法系差距较大,所以对于中国的朋友来说,很可能会一头雾水。所以我们来举例说明:

李女士在纽约州名下有一处房产,还有几笔钱存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李女士只有一位宝贝儿子,已经成年,她想着反正所有的财产都是要留给孩子的,不如索性把孩子的名字加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证上,这样不是省得设立什么遗嘱信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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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首先来说说银行账户,请问李女士简单的把儿子的名字加到自己的账户上有什么好处和潜在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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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是,如果她把儿子指定为带有继承权意义的联合拥有者(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那么她有什么意外,儿子对帐户的钱有百分之百的拥有权,不用去法院,儿子直接拿着ID,就可以去银行把钱过户给自己了。几乎是零成本,效率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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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风险在哪呢?在于李女士生前,儿子就对账户里的钱有支配权,他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更糟糕的是,一旦儿子对账户里的钱有了支配权和所有权,这钱也就成了儿子债权人的囊中之物。比如生意上欠了钱,欠了政府的税、或者离婚了要分钱、要分抚养费等等,如果李女士没有将儿子的名字加上去,那么这钱本来是儿子的债权人执行不到的财产。现在这么一操作,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李女士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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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有什么后果呢?取决于账户金额大小,可能产生赠与税上的后果。因为李女士每次往银行账户里放钱,就有一半被推定为赠与给儿子。如果李女士视为赠与的资金一年超过一万五美元的话,李女士可能需要填IRS赠予税的表格Form 709。

如果李女士只是想达到儿子在自己身后能不经过法院直接拿出这些钱的效果,有没有其他可行的方式呢?有的。且看下文的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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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房产就要更复杂一些,因为房产的共有(joint ownership)在法律上有完全不同的两种形式,一种叫共同共有(tenancy in common),一种叫带有继承权的联合共有(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如果不是夫妻,而且在房契中也没有特别注明几个magic words“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那么法律上一般是推定这种共有的形式只是共同共有(tenancy in common),共有人的份额是可划分的,比如一人一半或者按照其他约定比例,那么一旦其中一方过世,共有者不会自动取得100%的房产权,逝者的所占部分的产权如果不在信托里的话,还是需要通过法院的继承程序来分配。

所以李女士的房产能不能在她百年以后100%自动转给儿子还需要看她的产权证上是怎么措辞的,以及其它一些法律条件是否满足。不管哪种形式共有,照样有上文提到的债权人和税务上的后果。

如果是夫妻联名的房产,那么法律上有一种特殊的共有形式,叫整体共有(tenancy by the entirety)。这种共有形式只存在于夫妻之间。法律精神上是将夫妻视为一体,所以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每一方都拥有100%的产权,每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都自动继承100%产权。如果你不希望配偶继承房子,那么需要做一些规划来改变法律上这个默认的效果。

2、指定受益人

(beneficiary designation/POD/TOD)

相对于联名共有财产,指定受益人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因为不但可以避免上文提到的共有所带来的潜在的债权人风险,也没有赠与税的问题,自己对财产还是享有百分百的拥有权和支配权,而且将来这些财产也是不需要经过法院程序就可以直接传承给受益人的,可谓简单方便、零成本、无缝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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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适用的财产种类

可惜指定受益人的方法不是所有的财产都适用,常见的只有如下几类账户可以指定受益人。

  1. 退休计划(401(k)、IRAs)

  2. 人寿保险 (life insurance)

  3. 年金 (annuities)

  4. 员工持股计划 (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s)

  5.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

  6. 银行账户中的POD (Pay-on-death) 账户 和

  7. 证券账户中的TOD (Transfer-on-death) 账户

同一优先权的受益人可以是多个,可以指定分配的比例。不仅可以是个人,一般还可以给指定的信托或慈善组织等。受益人不仅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就要考虑在遗嘱中指定好小孩财产的监护人。因为未成年人是不能直接继承和管理财产的。

如果受益人是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比如父母,基于美国法律对配偶的保护,有些机构会要求配偶的书面同意书。如果是指定给自己的信托,则需要考虑一些税务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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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会如何?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就要看这些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的默认规则(default rule)了。比如Vanguard对于退休账户,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就是默认配偶为唯一受益人。其它常见的默认规则一般将账户资产归入遗产类 (estate),这样的话,这些账户的继承就需要重新经过法院程序了。

所以指定受益人很重要!指定受益人很重要!指定受益人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而且最好每年确认一下所指定的受益人还是不是自己心目中的受益人。当人生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千万别忘了及时更改受益人。常有人在这里栽了跟头,就是忘了更新受益人。当然也有可能是财产太多,更新不过来,有钱人的世界我们不懂,毕竟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

这里讲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家庭纠纷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案子Sveen v. Melin (2018)。

M先生和K女士1997年结婚,一年后,先生买了人寿保险,第一受益人为K女士,备选受益人是M先生前一任婚姻中的两个孩子。2002年,两人所在州通过州法:如果离婚,受益人指定被认为失效。2007年,两人离婚。2011年,M先生去世了。M先生的前妻K女士和M先生的前一次婚姻中两个孩子都觉得自己有权继承这笔保险金,因为M先生在离婚后从来没有更改过自己的受益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反正K女士的理由就是,老爷子一直没改受益人,而且我们买保险的时候,还没有州法的规定,法律不能往前适用破坏保险合同啊!所以钱是我的。M先生的子女肯定不服啊,既然离婚了,为什么钱还要给前后妈?老爷子知道了肯定气的从棺材里爬出来。最高法院扯了一堆理由论证为啥这次州法可以往前适用而不破坏宪法保护的合同原则了,最后以8:1 判子女胜诉。

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它案例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子女就没有这么走运了,好几起都是很明显,逝者经历了撕破脸的离婚,彼此绝对不会希望对方还能从自己账户里拿到遗产,有些甚至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了对方放弃一切权利,然并卵,因为没有更新受益人,有些还是判前配偶胜诉。这些都不是小钱,动辄都是几十万上百万的。

所以,在此友情提醒各位,有如下人生变动的时候需要记得更新受益人:

  1. 结婚

  2. 生娃

  3. 离婚

  4. 再结婚

  5. 指定受益人去世

  6. 指定受益人结婚

  7. 看指定受益人不爽。。。

总结:

对于普通中产阶级,如果觉得设立信托的收益还没有大过成本的话,可以通过结合遗嘱、联名和指定受益人等不同方式的组合来完成家庭财富的顺利传承。特别是对于有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况,遗嘱中指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非常重要,以确保财富在小孩成年以前会在合适的人手中得到妥善的保存和增值。而对于受益人的指定,要记得指定和及时更新哦!

【THE END】

●Disclaimer●

本文仅为普法公益随笔,公益性质的信息分享,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都千差万别,就如同有病要找医生,不要胡乱吃药一样,若需要精准的法律服务,请联系专业律师。

根据纽约州律师职业道德准则,本文可能被视为包含法律服务广告。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本文版权属于史敏律师事务所,欢迎各位尊重知识产权,在注明作者之后转发。

【作者简介】

史敏律师,弗吉尼亚大学法学博士(JD),先后供职于美国著名大型律所Latham & Watkins和彭博(Bloomberg)纽约总部证券监管法务部。现独立开所执业,以多年的专业教育、执业经验、严谨踏实的作风和高规格的道德自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可信赖、高质量、高效率、性价比高的精品法律服务。业余爱好诵经打坐、参禅悟道、为道场提供中英文佛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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