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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众环: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问题解析(3)

 gzcpalgvwf5dya 2019-09-05

财务报表附注中是否需要披露或如何披露具体信用风险组合的名称与内容、各信用风险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参考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CAS37)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七条是披露金融资产减值的具体规定。

(一)具体信用风险组合的名称与内容

CAS37第八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与信用风险管理实务有关的下列信息:……(三)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方法……

从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看,并未强制要求披露具体信用风险组合的名称与内容,但披露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方法是其最低要求。披露具体信用风险组合的名称与内容,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掌握更多的与决策有关的关键财务信息。

A+H股2018年年报披露实务中,“中国中铁”在会计政策处除披露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方法外,详细披露了6项应收账款组合、2项应收票据组合、4项合同资产组合、3项其他应收款组合,2项长期应收款组合的名称。“上海医药”、“中集集团”等很多公司也在会计政策处或科目附注处披露了组合的名称。也有很多公司仅在会计政策处披露了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方法。

(二)各信用风险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CAS37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有关金融工具减值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和估值技术等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一)用于确定下列各事项或数据的输入值、假设和估计技术:1.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率是确定坏账准备的重要输入值。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每个报告期需要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率,其计量结果很可能会发生变动,因此可以不必在会计政策处列表披露预期信用损失率,而可以在具体的科目附注中,汇总或者以单项、信用风险组合为基础披露预期信用损失率。相关输入值的披露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在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通过迁徙率法等方法计量首次施行日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后,发现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显著低于按照原准则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合理?

【参考解答】

首先应当判断首次施行日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考虑再次复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关键项目: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项目,划分的信用风险组合是否合理;

用于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是否合理,例如,以最近一年的时间范围内的迁徙率作为预期损失率的基础是否合理,使用最近三年的平均迁徙率作为基础计算是否更为妥当;

是否以集团层面计量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组合的预期损失率,详见问题2;

账龄的划分是否反映了组合的信用风险特征,例如,主体通常给予客户90日的赊销期,账龄在90日内的应收账款的回收率是否与其他账龄存在明显的差别,是否应当将最低账龄划分为90日内更为妥当;

最长账龄的预计收回率是否合理;

当前状况、前瞻性信息的调整是否合理等。

如果通过复核认为首次施行日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那么很可能是由于以前年度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参考同行业计提的具体比例过于谨慎或未能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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