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等公告中的会计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中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应尽量避免会计差错的发生。在实践中,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监管案例时有发生。 一、 案例介绍 案例一:恒邦股份(002237)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予公开谴责 针对公司与恒邦集团等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事项,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资产和负债调增21,000万元、26,200万元、70,310万元和45,500万元。同时,公司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据此,2016年8月18日,深交所给予恒邦股份公开谴责的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处分。 案例二:新华都(002264)未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被予通报批评 2014年,公司收取的广告牌租赁费、场地租赁费等,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而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计入收取租金当期的收入。此外,公司每年年终十三薪于次年春节前后发放,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当年预提相关薪酬费用,而是直接于次年发放时计入当期损益,导致费用存在跨期现象。上述会计差错影响2013年净利润1,117.62万元,占更正后2013年净利润的4.96%,影响2014年净利润-498.79万元,占更正后2014年净利润的15.73%。直至2016年3月30日,公司才对2013年度、2014年度的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并对外披露。同时,新华都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据此,2016年9月9日,深交所给予新华都通报批评的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的处分。 案例三:漳泽电力(000767)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被出具监管函 2015年,公司参与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财务公司”)的增资扩股事项,以现金出资9.7938亿元,认缴同煤财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剩余3.793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同煤财务公司20%股权。以2015年6月30日为增资扩股日,公司于2015年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营业外收入5778.95万元。公司又于2015年年报中对上述增资扩股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冲减营业外收入5431.12万元。对于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据此,深交所于2016年10月26日对漳泽电力出具监管函。 二、 规则及解析 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中对会计差错的定义 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2、《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中对会计差错发生后处理方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3、根据深交所的如下规则,企业应避免在信息披露中出现会计差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1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1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出现会计差错,需履行的程序 (1)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各板块上市公司需遵守如下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的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2)对于创业板,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第十八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一)上市公司在本次定期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本次定期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定期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所涉及的财务报告经过审计时适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相关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当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二)上市公司在本次定期报告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本次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涉及的财务报告经过审计时适用)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三)上市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且在本报告期开始执行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在本次定期报告披露前履行完毕有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1)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6.3条 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2)此外,上交所上市公司还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九十三号指引“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进行披露。 为方便各位董秘、证代交流,他山咨询公众号(tashansz)专门建立了“证券事务知识共享社”微信群,方便我们共同交流、一起进步。另外,也有不少客户委托我们为其高薪寻找合适的董秘、证代,我们也兼职为大家寻找相关工作机会。 |
|
来自: gzcpalgvwf5dya > 《会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