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在工作中所受伤害应当如何进行法律定性的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如果将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确定为劳动关系,则涉及工伤认定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进行赔偿的问题,如果不成立劳动关系,则涉及劳务用工中的侵权责任损害问题。对于该问题,虽然在各地存在司法实践中的约略差异,但往往都是在统一的大规定背景下进行了细分责任。 为方便实务操作,本文现对相关规定进行表格化列述,以方便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实务操作。表格如下:
下面逐条解析表格中四种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1种情形,用人单位如果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后,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则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该种情况虽然浅显易懂,但实际上在很多地方是无法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即便用人单位同意缴纳,实务中也无法实现缴纳目的。不少用人单位因此只能为此类劳动者缴纳商业保险以防范工作中所受伤害而遭遇大额成本支出。 第2种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多见,即,常年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劳动者享受到退休待遇。此时如果该劳动者在工作中收到伤害,则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实际上,用人单位未为此类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或劳动者未能享受到退休待遇的原因往往来自于用人单位未为该类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或者虽然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但劳动者自身不符合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职工养老待遇的规定,劳动监管部门此时的观点是,此种情况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第3种情形,该情形实际系对第1种情形的补充,只不过,该补充的情形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所聘用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即,此类劳动者,用人单位聘用后发生工伤的,应当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处理。对于非务工农民发生了上述情况,是否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进一步的做出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受害劳动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院一般仍然按照视同上述情况处理。 第4种情况,该情况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7条的规定而产生,也是四种情形中唯一一种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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