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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往来款的涉税问题

 点税宝典 2019-09-06

 企业财务人员在查账时发现,母公司在2016年6月转款给子公司10,000,000.00元,转账摘要列为往来款,挂账至2019年8月未进行处理。咨询我司财务顾问人员是否会涉及相关税费需要补缴?
       我们认为:
       一、增值税方面:财税〔2019〕20号文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并且2019年2月2日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可溯及既往,在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调整,也存在着特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应进行调整。
       而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属于国内居民企业,所得税负均为25%,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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