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周朝的制度,知名度最高的是分封制和宗法制。但这两种制度并非周朝独创,而是汲取前人智慧的成果。周建国之初采取的是“国野制”,是根据周的实际情况,开创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统治政策。 (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示意图) 一 “国野制”的内涵周灭商后,为了巩固统治,“以藩屏周”,广建诸侯,大行分封之道。同时,周朝对不同身份的人采取不同的统治政策,"国野制"就是这种统治方法的具体体现。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明确地表述了国野制的内涵:
由上文可知,国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是周代贵族通过分封或打败异族获得土地后建立的。国一般处于一个地区的核心区域,并很有可能因为人口聚居而形成城邑。国中居住着贵族和为贵族服务的手工业者,商人等,居住在国中的人被称为“国人”。野,也称遂,是国以外的广大地区,其地域比国大。居住在野的人叫做"野人",他们一般都是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农民。 (周朝的国人暴动) 二 国人与野人及二者关系国人与野人的地位可谓大不相同,前者是统治者,后者是被统治者。国人与野人的政治待遇也有着天壤之别,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承担军役,而后者则只需要承担贡赋。野人不用参军貌似是一个好事,似乎还可专心从事生产活动,但其实不然。因为有权力从军者才有参与政治的资格,军役是参与政治的“敲门砖”。这也就意味着社会阶层严重缺乏流动性,国人能一直掌握政治权和对野人的控制权,而野人只能被迫屈服于国人的统治。 虽然,总体上是国人对野人实行统治者的特权,但国人中的个体本身并没有权力对野人施加统治者特权。而其统治方式是以集体的形式,也就是国家对于野人这个被征服者群体行使统治。虽然野人群体要接受国家的统治与剥削,但野人群体也保留了相当的自由---在其内部,则仍是“村社自治”或者“部落自治”,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国人群体以及国家的压迫,造成了国人与野人之间的矛盾尖锐化和集体化。 (周朝开国皇帝姬发) 在“国野制”这一制度下,国人群体对野人群体处于领导地位。但国人群体也并不是真正的“老大”,因为各诸侯国都是周王室实行分封而形成的,周天子对于国人群体拥有“家天下”的绝对支配权。这就形成了周天子-国人群体-野人群体的逐层控制的等级关系。而周朝分封的各诸侯国,就成为了王朝统治的“前哨”。 一些诸侯国的命运不尽相同——其中既有齐这样扩张成功的诸侯国,也有诸多扩张失败,最终消亡的诸多姬姓诸侯国。其根本原因在于各诸侯国中的国人本身也是周天子的工具,而不像周天子和周王室一样是纯享受的统治阶级。但国人还得为周天子干活,为其征战,收取赋税。如果周天子不开心了,那惩罚一个小小的诸侯国,也不是什么难事(西周前中期),故国人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看主人脸色的猎犬。 同样,各诸侯国之间也存在竞争,如果诸侯国的国人群体不能发挥能力,而使得该国的国人和野人被周边更先进的诸侯国吸引过去,那该国也就成了失败者,逐渐走上被吞并被消灭的道路。 (齐国地图) 两大诸侯国如齐和鲁,自建立之后就走了两条不同的统治路线。
齐国与被征服群体---野人群体和解的合作姿态,充分尊重野人的习俗,达到了平易近民的效果,走向了强大。而鲁国却坚守周礼,保持着国、野之间的界限,使得国人野人两大群体之间长期存在界限和隔膜,甚至一直到春秋晚期在许多方面还没发生大的改变。因此鲁国虽然坐拥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展经济的条件,但因为措置失当,最终免不了被大国消灭的命运。 (齐桓公) 三 “国野制”在春秋时的发展《国语·齐语》中记载管仲与齐桓公谈古代制度时曾说道:
春秋时期,齐国施行了一种“叁其国而伍其鄙”制度:
此制度与《周礼》所言“国野制”相近,但其中居民身份已有所不同。《齐语》所载服兵役的士已有十五乡之多,身份不会再如西周时期那样以贵族武士为主,且有些贫困的士也要自己耕种土地,已基本等同于农民。 由此可见,国人群体和野人群体之间的矛盾弱化。此时,国人与野人之间的身份流动性也有提升,彼此间身份转换更为容易。凡此种种,一方面体现了国野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尚可适应时代的变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国野制适合生存的社会条件已经改变,“国野制”不免也有“变异”,开始走向退出历史舞台的道路。 春秋晚期至战国时期,“国野制”瓦解,广泛推行的郡县制取而代之,成为中央集权国家地方行政的主要制度。 (西周等级示意图) 四 结论依照《周礼》描述, 西周时代, 普遍存在着国、野两大政治区域。,国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野是国之外的广大地区。以国治野, 是周代“国野制”的主要内容。 国人以群体形式对野人群体处于领导地位,也为周天子服务,各诸侯国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它们也因为不同的发展政策而走上不同道路,并产生了不同的命运。 在春秋前中期,“国野制”继续发展,齐国对国野制进行了改进,促进其霸业的建立。在春秋晚期至战国时期,“国野制”逐渐被推行的郡县制取代。 参考文献:《国语·齐语》《周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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