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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

 大成文献 2019-09-06


  具体危险意味着实害结果即将出现、迫在眉睫,而抽象危险和实害结果相隔甚远,但是却会给人们带来法益侵害的恐慌。所以具体危险需要司法者结合案情具体判断实害结果出现的概率,而抽象危险犯不需要,因为抽象危险本来就和实害结果的距离非常遥远。

  具体危险比如放火,放火会烧死人,非常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这一实害后果,判断放火罪的具体危险就是判断放火行为是否马上就会导致人员伤亡。

  抽象危险比如酒驾,酒后开车就一定会出事故吗?不一定,但是它会导致人们心里的恐慌,因为人们会觉得这种行为是比较危险的。但是交警不用去证明酒驾有多高的概率会出事故。

  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带给人的惊惧感是不同的,具体危险是火烧眉毛,人们已经能嗅到危险的味道,再不阻止行为人,结果马上就要发生;而抽象危险是即便没有立刻制止行为人,也不一定会出事,打击抽象危险是立法者的未雨绸缪。

  具体危险不需要发挥你的想象,这种具体危险外在而显见,人们容易感知得到。人们通常用的句式是,“好险啊,刚才要不是怎样怎样,我早就没命了。”而抽象危险有时候并不具有可视性,需要人们发挥一点想象力,联想到行为可能的后果。他们通常用的句式是“这种情况如果不予制止,今后万一怎样怎样就不可收拾了”。

  这就好比女孩子走夜路时会遇到匪徒是一种抽象危险,所以别人劝你都是“晚上不要一个人走夜路,万一碰到坏人了怎么办?”但是坏人还没有出现,所以是否出现坏人是一种抽象的危险,是一种头脑中设想的危机。但是如果女孩子真的在走夜路的时候碰上了坏人,这个坏人开始问这个女孩要钱,这时就产生了具体的危险。

  所以抽象危险之所以抽象在于这个危险还没有现形,人们不知道这个危险何时出现,被谁制造,谁会被害?但是具体危险就不一样了,危险就在眼前,由谁制造,谁将被害一清二楚。

  一般而言,抽象危险犯的证明难度低,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即可,而具体危险犯的证明难度更高,他不仅要求司法机关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还要求证明该行为所产生了有可能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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