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某票据中介被刑拘,票据贴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杜鹃声里听花落 2019-09-07

原标题:某票据中介被刑拘,票据贴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有票友在朋友圈爆料,深圳有一票据中介因发布贴现小广告被警方盯住,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拘。

下面是警方通报的消息:

2017年8月9日11时许,我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碧湾大厦1101房查获非法承兑汇票的窝点,擒获犯罪嫌疑人6人。经初步调查,位于该地址的深圳市双海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在工业区贴小广告、百度推广等形式公开宣传从事承兑汇票的业务,从2015年3月份至今,为社会上多家不特定的公司开展非法承兑汇票业务,涉案金额大约3684217.50(地下钱庄)。

这让票据圈里众多票据中介慌了神,做了这么多年的业务怎么成了非法经营呢?根据以往案例,大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A、通过票据中介贴现,中介充当了银行的角色,其经营行为应是一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B、票据中介绍帮忙贴现不属于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以及众多票据中介关注的焦点在于介绍贴现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而票据中介贴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则要分析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特点是支付结算行为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中介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出现,风险主要由委托人承担。商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通常以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的形式获得收益。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票据贴现从性质上讲,是银行与持票人之间的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是银行本人的行为,而非中介或者代理行为。从主体上讲,票据贴现法律关系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主体是银行与持票人,不涉及第三人。从盈利模式上讲,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的一种贷款业务,银行从事票据贴现获取的是贴现利息,而非中间业务手续费。

另外,国务院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并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说明了支付结算业务与票据贴现既非相同的概念,也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银行票据贴现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所以通过票据中介贴现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