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规范我校教学督导工作,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分级设置。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院(部)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督查、评价与咨询的专家化队伍,在校长领导下,在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下,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院级教学督导组是院(部)教学督查、评价与咨询的专家化队伍,在院长(部长)领导下,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学督导队伍的组成 (一)教学督导队伍的组成应遵循老、中、青相结合,不同学科相结合,学术型、实践型、管理型相结合的原则; (二)校级教学督导组由10-15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院级教学督导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负责制订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及时汇总反馈信息,撰写工作总结等; (三)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分别由校长、院长(部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了解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开拓进取和锐意改革的精神; (二)关心学校发展,乐于奉献,尽职尽责;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四)熟悉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 (五)熟悉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律和特点。 (六)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的法规、文件及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 (二)对全校课堂教学,特别是精品课程、新开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教学效果评价有争议的课程等,进行随机或针对性听课; (三)对教学主要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期末考试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参与学校对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写出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改进; (六)开展专题研究,探讨学校教学质量有关问题,向学校及有关部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七)完成校长和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检查院(部)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情况,并及时反馈信息; (二)督查、评价院(部)专业、课程、师资、实验室等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 (三)督查和指导院(部)教师课堂教学活动的全过程; (四)对主要教学环节,包括期末考试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等进行督查; (五)督查院(部)教风、学风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写出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改进; (七)完成院(部)的其它教学督查、评价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的待遇 (一)校级教学督导的工作报酬由学校根据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的考核结果核发; (二)院级教学督导的工作报酬由各院(部)负责。 第八条 附则 本条例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来自: 昵称53330904 > 《教学质量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