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看情况。 清朝律法里是有通奸罪这个罪名的,而且允许丈夫使用私刑,自己惩罚奸夫淫妇,不过人命关天,死了人就得看情况了。 第一种,捉奸当场杀死奸夫:无罪《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这种无罪的适用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丈夫本人动手,二是在通奸场所抓住人,三是当场杀死,三个条件都满足,丈夫无罪。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条件,那就是奸夫没被官府人员抓获,除非丈夫找官府人员来捉奸,不然这种情况是很难出现的。 第二种,当时追杀奸夫:打屁股八十下《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也不是傻的,看到丈夫来了,他肯定会跑。如果腿脚快让他跑出了通奸场所,理论上丈夫已经不具备无罪杀人的权利的,但考虑到丈夫此时仍很激动,很可能会追出去。 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那就是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种,通奸场所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条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立刻杀死,也没有送到官府,过段时间后感觉憋屈,一怒之下,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就跟通奸没多大关系了,因为丈夫有了冷静的时间,律法制定者将此等同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来,然后擅自处死,这是特殊杀人,刑罚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第四种,丈夫以外的人杀死奸夫:在丈夫基础上加刑以上都只针对丈夫一个人捉奸的情况,可现实中丈夫是会带人捉奸的,带的人一般是自己亲属,毕竟家丑不可外扬嘛。如果是亲属打死奸夫怎么算呢?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除丈夫外,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均可参与捉奸。如果当场杀死奸夫,刑罚跟丈夫“非登时”杀死奸夫一样,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牢饭。如果是“非登时”杀死奸夫,那就是擅杀罪人,判处绞监候。 绞监候就是绞立决的反义词,判刑后不立即行刑,而是监禁到秋审、朝审再次判决后处理。秋审、朝审的结果又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实的执行绞刑,剩下三种看命,有可能继续监禁,有可能减等发落,也有可能枷责释放,反正不可能完好无损地释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