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不同时期和不同背景中的人们对何为生命存在,什么是自由,完美意味着什么等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这些基本规定对人之为人的意义无法忽视。就生命存在而言,作为不同于抽象的精神规定而与人的现实存在息息相关的具体形态,生命存在为包括伦理追求在内的价值追求提供了出发点。同样,如果否定了人变革对象、成就自我的自由的品格,则人与受制于外在必然和内在物种限定的动物便没有实质的区别。最后,离开了完美性的追求,人的存在便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真实规定,也无法呈现为历史演进中不断展开的过程,而关系性和过程性规定的失落,则将使人自身进一步被限定于某一个方面或某一种存在形态,难以实现多方面的发展。 以上涉及的存在规定,构成了追求普遍伦理共识的形上基础和根据。伦理共识以人的存在为本体论的前提,而人的存在内含的普遍性规定,则为价值层面形成某种普遍或一致的观念提供了内在可能。从这方面看,在形上之维达到伦理共识,离不开对什么是人的理解。 在更为具体或更为现实的层面,伦理共识又以一定历史时期的历史需要为根据。传统社会的存在和运行同样需要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形成一定的社会凝聚,在前现代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秩序的确立主要基于包含等级差异的社会结构。荀子以“度量分界”为礼制的核心内容,便涉及以上结构。所谓“度量分界”,也就是把社会成员区分为不同等级和角色,并为各个等级和多样的角色规定各自的义务和权利,使不同的社会成员各安其位,互不越界,由此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传统社会中的“三纲五常”,在一定意义上即体现了以上历史需要:“三纲五常”本身可以视为前现代历史时期的伦理共识,这种共识从根本上说又以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历史需要为根据。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发展,等级制逐渐趋于消解,人和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建立成为一种新的历史要求,后者同时也构成了那个时期形成新的社会共识(包括伦理共识)的前提,这种新的社会共识(包括伦理共识)的具体内容,则表现为平等、民主等价值取向。不难注意到,作为近代以来的伦理共识或价值共识,平等、民主等观念并非凭空而起,而是以近代社会的平民化走向对传统社会等级制的超越为其历史前提。 当代中国同样面临如何达到社会凝聚、怎样使社会保持健全的发展方向等问题。与此相关的伦理共识,具体即体现于目前所倡导的核心价值体系之中。这一价值体系既上承传统,又兼容近代以来的价值观念,其中包含不同的社会要求,而这些要求的背后,则是当代中国多方面的历史需要:就其实质内容而言,核心价值体系并不是一种空洞抽象的价值观念,在顺应人类文明发展趋向的同时,也表现为基于当代社会凝聚及当代社会健全发展这一历史需要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共识。 可以看到,伦理共识的形成既以形而上的存在规定为前提,也需要现实的社会根据。前者主要涉及人之为人的普遍品格,后者则关乎社会的历史变迁。存在形态的普遍性,为价值层面趋向一致提供了可能;现实的社会根据,则使伦理共识同时表现为历史的选择。 伦理共识不仅关乎如何可能,而且涉及何以必要的问题:为什么需要形成伦理共识?这一问题引向对伦理共识的进一步考察。从观念层面看,达到伦理共识或价值共识,首先与避免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相联系。道德相对主义往往导致价值取向的迷茫,道德虚无主义则每每引向意义的失落,对社会的健全发展和人的健全发展而言,以上趋向显然更多地呈现负面意义。相对于此,伦理共识以承认价值取向内含普遍的规定、共同体可以在这方面达到一定程度的一致为前提。这一意义上的伦理共识同时为克服上述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提供了可能。 就实践层面而言,伦理共识首先从一个方面为社会秩序的建立提供了担保。从消极的方面看,一定历史层面上所达到的伦理共识,可以在观念上克服人们因价值取向差异而引发的彼此紧张和对峙,并避免由相争进一步走向冲突。从积极的方面看,伦理共识又使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中的和谐共处以及行为协调、相互合作成为可能:缺乏伦理和价值层面基本的共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人与人在行动实践过程中的合作便很难想象。进而言之,晚近以来有所谓文明冲突之说,表现为更广意义上不同文化传统和文明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其根源之一即文化、价值观念上的差异。通过文明对话以达到一定层面上的伦理和价值共识,则有助于避免世界范围之内不同文明形态之间的冲突。从这方面看,伦理共识无疑又构成了不同文明形态共存共处的观念前提。 作为社会有序运行、文明和谐演进的观念担保,伦理共识在社会生活中显然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达到以上视域中的伦理共识?与前述伦理共识之所以可能的基本之点相关联,这里同样涉及不同的方面。 如前所述,伦理共识基于人之为人的普遍规定,相应于此,伦理共识也涉及对人自身的认识。认识人自身,这是古希腊哲学家已提出的要求,中国古代哲学对类似问题也作了多方面的讨论和辨析。儒家的人禽之辨,指向的便是何为人以及如何把握人之为人的根本之点等问题。对人自身的这种认识,对今天达到伦理共识同样不可或缺。前面已提及,解决人是什么的问题、把握人之为人的普遍规定,是达到伦理层面共识的形而上前提。人本身总是处于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对人的认识、把握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相应地也展开为一个历史过程。当代社会的发展,已从不同方面为更深入地理解何为人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背景。如所周知,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机之辨的问题也开始突出起来。AlphaGo和围棋高手对弈,围棋高手屡屡落败,这一现象使理解和把握人机之间的关系(包括智能机器是否将超越人)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从传统意义上的人禽之辨,到现代背景下的人机之辨,其背后都涉及如何理解人、认识人的问题。此外,生物技术,包括克隆、基因编辑等技术,使人究竟将趋向什么样的存在成为需要思考的问题,技术的这种发展同时也对如何理解人提出了新的挑战。生物技术的进步,使通过作用于基因以影响人的发展成为可能,生物技术和人工智能的进一步结合,则或将引向人工智能芯片和人脑的某种连接,等等。这一类前景,在某种意义上提出了如何在新的历史背景中理解人的问题。 在以上情形中,人似乎呈现两种形态:其一是“自然之人”(natural human being);其二是“人工之人”(artificial human being)。后者在某种意义上与“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呈现彼此呼应的历史关系。所谓“人工之人”,也就是受到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包括基因工程)等影响的人,这一意义上的人已因“人工”作用而改变了其自然形态。确实,从逻辑上说,在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不仅有“人工智能”,而且可能存在“人工之人”。“人工智能”可以视为人脑的延伸,其形成主要基于计算机、心理学、认知科学以及大数据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之人”则不同于作为人的智能与器官双重延伸的机器人(robot):他涉及人自身的存在形态,并相应地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关乎对人的理解。作为有别于自然形态的存在,“人工之人”从出生、构成到发展,都包含着某种人为的干预,其性质、意义都需要在新的历史背景中加以认识。 历史地看,与天人之辩的展开相联系,人本身也形成了自然(天)意义上的存在与人化意义上的存在的区分。前者关乎人的生物学属性:自然意义上的人,也可以视为生物意义上的人;后者(人化的存在形态)则主要以广义的社会或文明属性为其品格:人化意义上的人,也就是社会化或文明化的存在。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与自然(natural)相对的,不仅仅是广义的社会化(social)或文明化(cultural),而且进一步涉及人工或人的作用(artificial),这对人的理解,无疑提出了新的问题。尽管“人工之人”目前尚未成为人的普遍存在形态,但从历史发展的趋向看,更准确地把握新的历史背景中的人,无疑将成为达到伦理共识的现实前提。人工形态下的人(artificial human being)是不是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生命存在的价值?是否还以自由的追求为其内在规定?是不是仍以走向完美为其价值理想?这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前面提到,伦理共识的形上前提在于:人之为人的基本存在规定包含普遍性。在“人工之人”的形态之下,这些普遍规定是否依然存在?如果它们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这对于达到伦理共识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凡此种种,都需要加以思考。这里再一次回到了“何为人”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工意义上的人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新的历史条件下伦理共识的形成,以回应这一类问题并把握人的各种可能形态为前提。 从价值层面看,问题不仅涉及价值取向、价值立场等,而且关乎价值态度。布兰顿曾区分了规范状态(normative statuses)与规范态度(normative attitude)⑤,宽泛而言,价值取向和价值立场与“规范状态”相一致,价值态度则近于“规范态度”,具有规范性,其具体意义在于引导人们在价值领域作合理的选择和沟通。就伦理共识而言,价值态度具体表现为求同存异。求同存异的价值态度与中国传统儒学所说的“道并行而不悖”具有一致性。这里的“道”以不同的价值理想、价值取向为内容,所谓“道并行而不悖”,意味着这些不同的价值理想、价值取向可以彼此共存而不相互排斥。与之相近的“求同存异”,同样是在承认多样性的前提之下,达到观念层面的共识和一致。在价值和伦理的领域,正是通过求同而存异的过程,社会共同体中的不同成员逐渐走向伦理的共识。不难看到,在价值态度方面,达成共识所需要的是兼容,而不是排他。 进而言之,伦理共识同时涉及理性的对话和讨论。以求同存异的价值态度为视域,则不同观点、价值取向和价值原则之间,便需要通过相互对话和讨论,以达到彼此之间的理解和沟通。这里的重要之点在于说理或讲理。说理或讲理既要求持不同价值立场并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社会成员表达各自价值取向及其意义、提供所以可能的根据,也需要其给出接受或主张相关价值原则的理由:说理总是既要求合乎逻辑的准则和规范,又意味着基于实然与当然而提供相关的理由。这种理性的讨论过程,同时蕴含着程序层面的条件,包括保证具有理性能力的人都能够参加讨论,凡参加讨论者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等等。在实质性的层面,价值领域的理性讨论同时应当排除理性之外的权力、金钱(资本)等的干预,亦即既需要在外在层面防范以势压人,也应在内在层面避免以自我意见和观念迎合权力和金钱。从更为内在的方面看,这里涉及哈贝马斯所提到的真实性、可理解性、正当性、真诚性等要求。宽泛而言,真实性意味着相关意见与实然或真实状况具有一致性,正当性表明这种意见合乎一定社会时期普遍接受的规范,真诚性以如实地表达自己的观念、意愿为指向,可理解性意味着所说内容能够为共同体其他成员所理解。以上方面可以看作是对话、讨论合理而有效展开的形式之维或程序性的要求。 与理性层面的以上讨论相关联的,是认同和承认之间的统一。所谓承认,也就是对差异的容忍和宽容;所谓认同,则是对普遍性的肯定和接受。从前述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对话和讨论这一角度看,对话和讨论不仅仅限于理解:理解仅仅是对话的阶段性结果,对话在更实质的层面指向承认和认同。承认意味着视相关看法以多元中的一元的地位,也就是将其作为观念的“他者”而平等地对待,所谓“对差异的容忍和宽容”,也以此为内容;认同则意味着接受相关观念或将其纳入自身所认可的观念系统,亦即以王阳明所说的“自家准则”来看待相关观念,所谓“对普遍性的肯定和接受”,同时以此为前提。真正的共识,意味着由理解走向承认、由承认又进一步趋向于认同。广而言之,这里涉及个体的自觉以及个体间在此基础上的互动,包括不断提升个体自身的理性认识,在知与行的互动中深化对普遍伦理原则的理解,由此逐渐趋向不同个体之间对相关问题的共识。对差异的容忍和对普遍性的肯定,从不同方面构成了达到伦理共识所以可能的条件。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走向伦理共识并非仅仅建立在语言和观念层面上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单纯关注语言或观念之域的相互理解和讨论对于达到伦理共识是不够的。哈贝马斯等哲学家将语言层面的讨论、理解、对话视为达到一致所以可能的主要条件,似乎过于强化基于语言的沟通,这一进路既呈现片面的趋向,也游离于现实而表现出某种抽象性。 在语言层面的理解和沟通之外,存在着历史发展所提供的更为现实的基础。从现实的层面看,当历史尚未进入世界历史之时,不同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各自相对独立发展的形态,由此相应地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多样的价值原则和伦理原则。随着历史走向近代,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开始逐渐形成。马克思曾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人们的世界历史性的而不是地域性的存在同时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了”。⑥在近代以前,不同的文化传统之间更多地表现为空间上的并存关系,而没有完全融入世界历史意义上的文化发展进程。近代以后,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互动逐渐展开,不同文化传统开始彼此相遇并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上逐渐走向相互之间的交往、关联和沟通。在世界历史业已形成这一大背景之下,人类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层面的相近和相通这一面也逐渐呈现出来,这种相近和相通同时为一定层面上达到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共识和价值共识提供了现实的可能,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的衍化,如上趋向越益显著。与世界在各个方面日益紧密的联系相应,经济的盛衰、生态的平衡、环境的保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等,愈来愈超越地域、民族、国家之域而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人类的命运也由此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普遍伦理、全球正义等观念和理论的提出,既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普遍的价值关切,也为人类在伦理层面形成共识提供了现实的前提。相对于语言层面上的对话沟通,世界历史的以上演进,无疑为伦理共识提供了更为深沉的根据和基础。 从广义的社会背景看,一定社会形态之中宽松的思想空间、良好的社会风尚、健全的伦理机制的形成,对达到伦理的共识同样不可或缺。宽松的思想空间与前面提到的“道并行而不悖”相联系,表现为对不同观念的兼容,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全的伦理机制则包括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以道德谴责为形式的道德制裁,等等,这种引导和制裁既在肯定的意义上表现为对合乎道德原则的行为的赞扬,也在否定的意义上体现为对违背一般普遍道德原则的行为之抨击。就其现实作用而言,以上伦理机制主要从社会精神氛围的层面,为伦理共识的形成提供了现实的前提。不难注意到,宽松的思想空间、良好的社会风尚、健全的社会伦理机制对于达到一定层面上的社会伦理共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伦理共识同时涉及普遍原则与个体选择之间的关系。伦理共识所侧重的主要是价值取向上的统一性和普遍性。然而,人的具体行为所由展开的具体情景以及伦理实践本身往往具有多样性,普遍的伦理原则无法穷尽存在于不同时空中的特殊情境,它们与多样的道德行为之间常常存在某种距离。一方面,为避免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道德行为需要基于普遍的伦理原则,与之相联系,应当对伦理共识给予重视,否认伦理领域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共识,便容易滑向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另一方面,过分强调伦理共识,仅仅追求价值取向上的一致,也可能走向权威主义或道德独断论。历史地看,在人伦关系上强化“三纲”等价值原则,曾将传统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向了道德权威主义,今天同样需要充分警惕。在注重伦理共识的同时,不能完全排斥道德主体的个体选择,对伦理共识和道德主体的个体选择,需要予以双重的关注。中国哲学中的经权之辩、理一分殊之说,已在某种意义上涉及普遍的道德原则与个体的自主选择及多样行为情景之间的沟通问题。“经”与“理一”关乎普遍的伦理原则,其中蕴含着对宽泛意义上伦理共识的肯定;“权”和“分殊”则与道德实践情境的多样性、差异性相联系,其中包含着对个体权衡和选择的确认。在此意义上,“经”与“权”、“理一”和“分殊”的相合,对应于伦理共识与个体选择的统一。后一意义上的统一,则进一步使我们在防范道德相对主义的同时避免走向道德权威主义。 ①②③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82页、161页、153页。 ④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3-54页。 ⑤Robert Brandom,Making It Explicit-,Reasoning,Representing,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33.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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