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法院向某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一份《协助勘验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的事项为:由于涉及处置的几套房屋的产权证地址与实际门牌号不符,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这几套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并将实际情况书面告知法院。请问这种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协助吗? 分析: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有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律义务,但笔者认为,这种协助执行的义务应是在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以内。房屋坐落的管理应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因房屋坐落调整需登记的应由权利人提交变更材料申请登记。因坐落变更当事人未申请登记,而法院要求登记机构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来达到应由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目的,其协助执行的事项已超出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于法无据。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形,登记机构首先应当向法院作好解释,因协助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而无法进行协助,若需要查询涉案房屋的有关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的,登记机构将全力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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