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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余文唐 2019-09-10
 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 格、直索股东赔偿责任的权利。权利仅存在还不够,它 必须是可实现的。 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制定法 中以高度概括的形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就为债权人 如何具体行使请求权和法院裁判案件预留了很大空 间。经过几年的学术探讨和司法实践,有关否认公司法 人人格的法理、行为、结果方面的构成要件、股东赔偿 责任承担方式、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分配等实体与程序 问题已见颇多论著, 本文拟就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 格、直索股东赔偿责任之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探讨,以期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 一、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索股东赔偿责任 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问题 众所周知,债权请求权是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物权 请求权不是诉讼时效客体为民法一般原则。 对于债权 请求权设置诉讼时效制度,从债权人角度看,一方面可 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 难,以致遭受不利益,另一方面,对于怠于行使权利的 债权人,即“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也不值得给予保 护;从社会秩序稳定角度看,有利于尊重现有秩序,维 护法律平和; 从诉讼经济角度看, 有利于简化法律关 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1](p14) 依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因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造成公司 因各种法律关系所负之债自身不能清偿后果, 股东得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因此 享有直接向责任股东请求给付的权利。 因为债权人该 项权利的实现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行为, 方面需要债权人提出给付请求,另一方面需要债务人 为给付行为,所以,该项权利符合债权性质,是债权,不 是形成权,也不是物权,基于此基础而产生的请求权, 即为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由此,本人认为,根 据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原则, 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 格、直索股东赔偿责任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适 用诉讼时效制度, 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及时收集 证据,穷尽法定自我保护手段,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另 一方面, 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 个案否认、事后矫正的性质。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在个 案中才有权主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在诉讼的提起与 进行之中,债权人与股东之间不存在孰弱孰强,法律地 位应当平等,即享有均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均等的诉讼 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权,股东就应享有抗辩权。如果 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债权人可随时起诉,股东不得进 行诉讼时效抗辩, 由此会造成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 益保护失衡。 此外, 因为实现债权请求权需遵守诉讼时效乃一 般原则,存在例外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 释形式,确定下列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未授权 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支 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 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 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司法解释以列举的形式,明 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情形, 其中并不包括债权人 直索股东赔偿责任请求权。因此,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 人格、直索股东赔偿责任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与诉讼时效相近的概念为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 除斥期间存在如下区别: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系 为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 诉讼时效则在维持新建立 的秩序;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 88诉讼时效客体为请求权。 [2](p144) 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 格属于请求权,所以,只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不能 适用除斥期间。 二、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索股东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债权人对公司的请求权基础绝大多数是契约之债 和侵权之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 的期间分为二年和一年两种。 根据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债权人享有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直索股东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是侵权之债, 即使债权 人对公司的请求权基础也是侵权之债, 二者也具有不 同的构成要件,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本人认为,债权人对股东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与债权人对公司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能相等同 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存在 二年和一年两种情况, 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仅适用于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 失或者损毁的因此,债权人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直索股东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 三、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索股东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确立债权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日期, 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成立要件确定关于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成立要件, 本人认为应存在前提条件和构成 要件之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成立,需同时具备前提条 件和构成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因为存在矫 正利益,需要实现矫正正义而设立而矫正利益的存在 是以在法律正常规制下, 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出现失衡 为前提 而利益失衡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对债权人有为 给付义务而到期尚未给付, 即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 请求权因此,本人认为,债权人对公司在当前或将来 享有实质意义的债权请求权, 是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 人格直索股东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不属于构成要 件中的结果要件在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债权人直 索股东赔偿责任还需具备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和结果 要件等构成要件其中,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成立时间 涉及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行为要件是指公司股东为逃 避债务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行为,具体包括:滥用公司法人格诈害公司债权人; 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 滥用公司法人格 回避法律义务;公司的形骸化 [3]p158-159) 结果要件是 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必须造成了 实际损失,这种损失既要考虑已经发生的损失,也要考 虑潜在的损失 [4]p161-162) 本人认为,这种损失的一般表 现形式就是因股东滥用行为使公司自身无力清偿债权 人到期债务 我国现行关于诉讼时效起算规定可分为一般原则 规定和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对诉 讼时效期间起算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债权定有清偿 期限的,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 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且依据合同法不 同确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 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债 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 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 人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 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 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 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 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我国民法通则》137条对诉 讼时效起算作出一般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直 索股东赔偿责任只能根据一般原则确定诉讼时效起算 日期, 即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股东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在个案中,如何确定债权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股东侵害的具体时间, 本人 认为,应以前提要件和构成要件均已具备为逻辑起点, 结合前提要件 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的成立时间的先 后顺序,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关于前提条件和行为结果要件成立时间顺序,在 公司经营实践中,因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回 避契约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前提条件成立之后,而 公司形骸化的行为则可能出现在前提条件成立之前, 所以, 行为要件的成立时间可能早于前提条件成立时 间,也可能晚于前提条件成立时间又因为,结果要件 成立时间与行为要件成立时间相比, 结果要件的成立 时间必然晚于行为要件成立时间 结果要件成立时间 与前提要件成立时间相比, 当股东行为致使公司形骸 化,其行为成立时间在前提条件成立之前,那么,结果 要件与前提条件成立时间就是同时的 如果行为要件 成立时间在前提条件成立时间之后, 则结果要件的成 立时间必然晚于前提条件的成立时间所以,前提条件 和行为结果要件成立时间顺序中,结果要件的成立时 间在最后本人认为,既然应以前提要件和构成要件均 已具备为逻辑起点,因为结果要件成立时间在最后,因 就应当以结果要件的成立时间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另外,由于股东一些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如果债权人 为契约之债的债权人, 在与公司交易时其所应负的谨 慎的注意义务是不应当包括考察股东是否有滥用行为 的,因为,即便股东存在滥用行为,如果未造成损失,即 公司仍具有偿债能力时,结果要件不成立,债权人是不 能越过公司直索股东责任的所以,只有当债权人确知 公司已无力清偿时, 才应负有注意股东是否存在滥用 行为的义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应当以结果要 件成立时间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由于结果要件成立 时间应是公司所负债务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有限责任而使公司自身无力清偿之日,所以,债权人 梅奕敏,隋晶秋-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89 Research ctionsbout creditor trversing corportepersonlity compniesMei Yi-min,Sui Jingqiu Abstrct:The Chinese new corporation law has establishd traversingth orport prsonlity stokholdr uss th indpndnt sttus thrtifiil prson ompnisnd stok holdrs' limitd liility,vding dts, th rditor njoys th right trvrsingth orport prsonlity ompnisnd rquiring th rsponsiility thstok holdr.Whn utilizing ptition,thrditor should thlimittion twoyrs thlitispndn.Th limittion tionsshould lultdsin whn th rditor knows shouldknow th thtth ompny fils offth Ius remue stockholers using th indpndnt sttus thrtifiil prson ompnis.hstok holdr njoyth ill xptionsout th limittion thrditor sus thourt ftr th limittion tions.Keywords:trvrsing th orport prsonlity ompnis;thlimittion tions;thrsponsiility thstok holdr 行使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直索股东赔偿责任的诉讼时 效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有限责任使公司所负债务以公司财产无力清偿 之日起计算。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索 股东赔偿责任诉讼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债权人在起诉 时以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或在诉讼过程中追加股东 为共同被告; 另一种类型是债权人在提起请求公司为 给付义务之诉获胜后,单独提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 索股东赔偿责任之诉。 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在第一种诉 讼类型下意义不大, 因为如果债权人对公司的请求权 本身未超过诉讼时效, 以此为前提条件的对股东的请 求权自然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诉讼类型则涉及 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当债权人对公司取得胜诉后,单独 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时, 股东是否享有诉讼时效抗 辩权,就需要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如何甄别债权 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 责任使公司所负债务以公司财产无力清偿的具体时 间。本人认为下列时间点不能作为一般判断标准。首先 是债权人起诉时,因为如果以此为标准,无异于不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 其次是公司所负清偿之债诉讼时效起 算时间。因为,公司之债成立只是前提条件,股东赔偿 责任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都可能尚未成立。 如果与 公司偿债诉讼时效一致,易造成债权人滥用诉权,将直 接撼动股东有限责任基石, 为个别否定而冲击股东有 限责任制度得不偿失。因此,不能与公司偿债诉讼时效 起算日期一致。本人认为,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股 东承认公司财产已无力清偿债权人债务, 此一方面可 以作为构成结果要件的证据, 同时也可成为诉讼时效 期间起算的证据, 即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股东承认公司财产已无力清偿债权人 债务之日起计算。另外,债权人起诉公司胜诉,在强制 执行阶段,债务人申报财产后,很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 时,债权人请求股东赔偿诉讼时效即应起算。 四、股东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 抗辩权是对已存在的请求权的一种对抗。 在诉讼 时效制度下,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将永 久消灭债权请求权,但不能消灭债权本身。诉讼时效抗 辩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债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当债 务人没有主张时,法院不得主动阐明、审查及以此作出 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裁判。 公司债权人请求直索股东赔偿责任应在诉讼时效 期间内,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基于平等原则,股东即取 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权人丧失通过诉讼追究股东的 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另外,债权人对公司的请求权超过 诉讼时效,公司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当债权人请求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时, 股东可否代公司主张诉讼时效 抗辩,从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本人认为,应区分两 种情况。 当债权人以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形成共同 诉讼时,如果公司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股东可以代 为主张。因为如前所述,债权人对公司请求权的存在是 对股东赔偿责任请求权存在的前提条件, 股东有权就 前提条件及构成要件不成立主张抗辩。 股东主张前提 条件不存在抗辩理由, 一方面包括公司对债权人不负 清偿债务, 另一方面就应包括债权人对公司债务请求 权已过诉讼时效,以此消灭债权人请求权。如果债权人 在起诉公司并获得胜诉后,单独起诉股东赔偿责任,股 东只有对债权人诉股东赔偿债任诉讼时效抗辩权,无 权代公司主张债权人对公司请求权诉讼时效抗辩。因 为,债权人诉公司清偿债务为前诉,债权人诉股东赔偿 债权人对公司的请求权已经前诉胜诉判决确认存在,该前诉对后诉有预决作用。因此,股 东已无权对前提条件提出抗辩,所以,股东也就无权在 后诉中代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允许股东在后 诉中主张公司诉讼时效抗辩, 会形成后诉否认前诉债 权人对公司的请求权的判决, 直接影响前诉判决的效 力和司法的统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性质决定了债权人否认公 司法人人格、直索股东赔偿责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经 过法院裁判,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个案式”否认,而非 完全彻底的“否认”。作为事后的矫正和补充,在个案中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谨慎, 不可本末倒置动 摇了公司法的基础。因此,不仅必须严格按照适用要件 来考察个案的具体情况, 还应正确适用诉讼时效等有 关制度,才能实现不罔不纵,实现法的价值,避免否认 权滥用。 【参考文献】 [1][2]王泽鉴.民法概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王泽鉴.民法概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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